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顾问聘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6〕1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投资顾问聘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
厦门市投资顾问聘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鼓励境内外友好人士积极参与厦门市投资促进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顾问,系指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包括跨国公司、知名投资咨询机构、知名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职业经理人;海内外知名华人华侨、外籍人士等。
第三条 投资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和支持中国政府的对外政策;
(二)在相关领域和产业有较大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境外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产业信息渠道和境外客户资源;
(四)对厦门市经济发展、对外交往有过重大贡献。
第四条 投资顾问聘请程序
可以通过自主申请或部门推荐方式启动聘请程序。
(一)自主申请:可登陆www.xmtdc.gov.cn下载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完毕后可根据页面指示,选择在线报送、信件、传真等方式报名。受理单位厦门市商务局接到申请文件后(按照系统收到时间、邮戳等为准)对于申报材料给予实质审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征求市外侨办、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等涉外部门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受理单位就聘请事项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决定结果将由受理单位通知申请人。对于通过审核且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的申请人,将颁发“厦门市投资顾问”聘书。
(二)部门推荐:厦门市市直部门均有资格推荐合适人选。推荐资料交由厦门市商务局予以初审,推荐单位负责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初审单位于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后,征求相关涉外部门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受理单位就聘请事项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决定结果将由初审单位通知申请人。对于通过审核且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的申请人,将颁发“厦门市投资顾问”聘书。
第五条 聘期与解聘
投资顾问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两年,聘期期满后,可予以续聘;但因投资顾问自主要求不予续聘或因投资顾问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续聘的,不再续聘。
因投资顾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触犯我国刑律或触犯国籍国、居住国相应法律;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
(三)有损害厦门市利益和声誉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顾问事务的;
(五)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六)以厦门市投资顾问名义从事与其顾问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和信息,广泛收集境外投资信息,每年需提交2篇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建议报告;
(二)就投资商与我市的重大投资合作项目接受市政府的咨询;
(三)向海外客商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投资环境,推介我市招商项目,积极介绍和组织客商,尤其是500强企业等大型跨国公司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每年需邀请5人(次)以上海外客商来厦考察洽谈;
(四)协助厦门市开展境外投资促进工作,主动承接客商邀请、场馆展馆联系接洽、客商拜访等。
(五)定期提供客商信息,拓展厦门市境外客商资源。
第七条 投资顾问的主要权利
(一)受聘后由市政府颁发《厦门市投资顾问聘书》,并一次性给予咨询费人民币2万元;
(二)应邀参加我市举行的境内外重大经贸推介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三)为厦门市技术、人才、设备、资金引进贡献突出的投资顾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可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四)应邀陪同重要客商来我市进行项目考察期间,在厦门发生的食宿、交通和接待费用,由厦门市提供。
第八条 投资顾问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厦门市投资顾问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定期邀请投资顾问来厦考察,参与我市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等;
(二)整理、汇总投资顾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信息;
(三)组织、协助投资顾问开展专项调研;
(四)建立、管理投资顾问个人档案、工作资料;
(五)负责日常联络、协调、费用申报、报销等保障性工作。
第九条 经费
投资顾问应邀在厦期间的食宿、交通等接待费用由厦门市提供,相关接待标准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及聘请投资顾问的咨询费由厦门市商务局审核后,从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市投资顾问聘请管理办法》(厦府〔2010〕20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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