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二期市政道路(灌口、后溪)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6〕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5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911号),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集体土地604平方米;后溪镇后溪村集体土地6936平方米、崎沟村集体土地3659平方米、溪西村集体土地75474平方米,合计征收集体土地86673平方米作为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二期市政道路(灌口、后溪)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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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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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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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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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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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二期市政道路(灌口、后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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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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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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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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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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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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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溪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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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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崎沟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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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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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西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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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5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911号)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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