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厦府办〔2016〕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镇(街道)燃气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意见》、《厦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厦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关于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镇(街道)燃气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意见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现将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镇(街道)燃气安全监管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市燃气主管部门职责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市燃气行业发展政策和与燃气法规、规章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项规划;
(四)指导督促区燃气主管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本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六)负责本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
(七)负责本市瓶装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批及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年审;
(八)负责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审批;
(九)负责制定全市燃气安全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对本市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起草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督促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燃气安全的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二、区燃气主管部门职责
各区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燃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内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审批和年审;
(三)负责本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停止供气、迁址、更换气种、改动设施等相关审批事项;
(四)负责制定本辖区燃气安全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生产情况和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燃气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其他燃气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六)指导并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燃气日常监管工作;
(七)起草辖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督促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八)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燃气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技术设施设备和执法检查专用装备等。
三、镇(街)燃气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一)人员配备。各镇(街)要明确燃气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区政府应及时为各镇(街)配备相应数量的燃气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各镇(街)应根据镇(街)地域面积、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餐饮场所燃气用户数量、隐患风险情况、重点监管业务领域及工作任务等方面实际情况,确定燃气安全工作人员数量,专职燃气安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一名。燃气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可采取聘用、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
(二)业务培训。由市、区燃气主管部门,采取举办专门培训班、送燃气企业培训、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参加燃气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等方式,对镇(街)燃气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三)经费保障。镇(街)燃气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以及其它经费(如装备设施费用、办公经费、培训经费等)由各区财政给予保障。
厦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天然气门站前的长输燃气设施、燃气用户自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
(一)城镇燃气输送管道;
(二)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表)、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补偿器、放散管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五)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警示标志(以下简称警示标志);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
(七)保障燃气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的监控、检测设施。
第三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按以下要求划定: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1)中低压燃气场站围墙或围栏外1.5米范围内区域;
(2)次高压燃气场站围墙或围栏外2米范围内区域;
(3)高压燃气场站围墙或围栏外5米范围内区域。
2.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区域;
(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区域;
(5)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区域。
(二)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
1.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充装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场站的安全控制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2.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新建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爆破、取土等行为的安全控制范围:
(1)埋地低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管壁外缘两侧1米至5米范围内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管壁外缘两侧1.5米至5米范围内区域;
(3)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管壁外缘两侧5米至15米范围内区域;
(4)埋地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管壁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
(三)河(海)域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海洋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在通航水域进行燃气管线跨海、穿海建设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并对外发布航行通告。
(四)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接受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监理、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燃气主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市燃气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其它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建设、公路、质监、安监、交通、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应当掌握辖区内燃气设施的基本情况,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依照规定程序报告。
第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应建立燃气设施安全信息监管平台。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按燃气主管部门的要求传送、共享有关数据、信息。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到: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燃气设施保护的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设备,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二)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宣传燃气设施保护知识,定期对员工进行燃气设施保护知识培训,并积极与镇(街道)、村(居)委会等联手,向居民宣传燃气设施保护知识;
(四)组织开展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测、维护、维修及现状评价等,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五)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形时,应当予以制止,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危险,并向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六)建立健全燃气设施运营档案,如实记录燃气设施的运行工况、维护以及维修记录等基本情况,且运营档案至少保存6个月时间;
(七)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法规、规范,提出保护要求,并对施工方提交的保护方案进行审核;
(八)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并在醒目位置标明燃气设施保护联系电话;
(九)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措施;
(十)对安全保护范围内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地面沉降、地下水咸化以及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的,或者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燃气管道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道路、河道、桥梁、轨交、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电缆光缆、物业服务等企业应加强与燃气经营企业的联系,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有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不得擅自开启、关闭阀门等改变燃气设施运行状态,不得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不得占用、堵塞燃气设施的交通消防通道。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擅自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堆放土头杂物或者其他大宗物品;
(六)擅自进行机械开挖、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七)擅自重车碾压;
(八)封闭燃气设施;
(九)位于海域、溪流的燃气管道设施,在其保护范围内擅自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十)其他损坏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及高压燃气设施控制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采石、震动试验等容易造成地质沉降、扰动等作业及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挖掘施工前,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询作业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设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查询申请时,应当立即予以查询,在作业区域内没有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应当当场给予书面答复;有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应当在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方式、各方义务等进行约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动工三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标志后,方可施工。对未进行查询确认或者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办理道路挖掘许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及从事修路、打桩、绿化、破碎、挖掘、钻探、顶进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二)在次高压及中低压燃气设施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震动试验等容易造成地质沉降、扰动等作业的;
(三)非开挖作业穿越燃气设施的或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非开挖施工工作井的。
相关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就燃气设施保护协商不一致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控制范围内,敷设管道及从事修路、打桩、绿化、破碎、挖掘、钻探、顶进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作业,相关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认为需要对燃气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就具体保护措施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就燃气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可以会同施工单位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市燃气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施工方案、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市燃气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申请,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商。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执行专家评审决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燃气设施的保护工作作为施工安全监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其安全保护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对违反燃气保护措施的施工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无法制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燃气设施工程的需要,预留或者预建燃气设施通道或者通过设施。
燃气设施工程与已建成的其他建设工程相遇,需要已建成的其他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该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实施方案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与已建成的燃气设施相遇,需要已建成的燃气设施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确定实施方案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故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规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和应对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几类燃气突发事故:
1.燃气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气源厂、天然气门站、燃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或发生严重泄漏、火灾、爆炸;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或者燃气储灌站、灌瓶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气源生产、输配、运营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高压气体泄漏等,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后果或发生较大涉险事故;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含高压管网)因自然寿命、故障、外界因素等原因导致干管断裂、破坏,或突发灾害或上游供气异常,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工业用户、公共用户、燃气汽车用气设备安装不规范或使用不当,造成发生燃气泄漏、爆炸和人员伤亡;
7.住宅区、居民用户安装不规范或使用不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和人员伤亡。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质监、卫生、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燃气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快速反应,科学施救。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和燃气企业力量,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科学施救,依规依法施救。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准备工作, 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加强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常备不懈。
1.5风险评估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储存、输配、销售、使用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由于自然灾害、燃气设施故障老化、燃气使用方法不当、违规操作、人为破坏,以及上游气源供应不足、上游输配设施故障等所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供应中断等风险,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燃气爆炸事故还容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2事故分级
燃气突发事故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燃气突发事故(Ⅳ级)、较大燃气突发事故(Ⅲ级)、重大燃气突发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Ⅰ级)4个级别。
2.1一般燃气突发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5000户以下居民用气的事故。
2.2较大燃气突发事故(Ш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用气的事故。
2.3重大燃气突发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突发事故:
1.次高压(P>0.4MPa)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10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用气的事故。
2.4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Ι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
1.城市门站及高压B(2.5 MPa≥P≥1.6 MPa)以上级别的供气系统、输配站、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的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30000户以上居民用气的事故。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成立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市政园林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安监局、市政园林局、行政执法局,消防支队,各区政府,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为主的燃气企业等单位。
3.2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燃气重大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2.指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燃气企业以用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5.适时发布本预案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3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市政园林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安监局、市政园林局、行政执法局,消防支队,事发地区政府,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分管领导。
3.4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
2.负责情况的收集,适时提出建议和方案;
3.负责与专家工作组的联络。
3.5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故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燃气突发事故,可以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
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区政府组织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工作,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市人社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开展燃气突发事故涉及的房屋安全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环境污染现场的环境监测和调查,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的建议并协助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交企业,调整燃气突发事故影响区域的公交线路,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事发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燃气突发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流通领域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故中特种设备的抢险与处置。
市安监局:根据市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厦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和各单位的联络网络,参与燃气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实施燃气突发事故衍生、次生的火灾等灾害的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等工作。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燃气突发事故及应急保障工作。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影响区域电力设施应急处置;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各燃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燃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燃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4事故预防与报告
4.1事故预防
1.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商务、质监、安监、行政执法、消防和镇(街道)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加强对城市燃气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积极联合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2.各燃气企业应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所管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3.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抢险预案及抢险工具、抢险队伍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定期对抢险器材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各燃气企业和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在各种燃气应急演练中,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熟悉各自职责,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2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任何人及事故单位均可通过“110”、“ 119”、“120”报警,或向事发地区政府及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报告。
接报后,事发地区政府及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送事故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故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当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时,市政府需要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住建厅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5 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处置的原则,由消防部门、供气企业以及事发地区政府和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立即调动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2分级响应
一般燃气突发事故(Ⅳ级):由事发地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较大燃气突发事故(Ⅲ级)以上事故: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5.3指挥与协调
一般燃气突发事故(Ⅳ级):事发地所在区主要领导,市、区燃气主管部门领导以及事发地所在区公安、环保、质监、安监、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视情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燃气突发事故(Ⅲ级)以上事故: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办公室成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视情加强领导并到现场组织指挥。
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4现场指挥部
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和办公室,并成立若干工作组,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抢险救援组:由消防支队及各燃气企业专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的组织与实施,包括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搜救、救援结束后的洗消等工作。
现场警戒和治安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环保局、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援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急救和医疗人员个人安全;统计伤亡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食物、土壤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清消现场污染物等。
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空中交通和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和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红十字会、粮食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救灾、抗灾物资(食品、药品、日用品等)、救援设备、器材等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征用或租用必要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和场地等工作。
事故调查与评估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及燃气企业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对整个事故进行评估研判,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及时、准确查清燃气突发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写出调查报告,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与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并写出损失评估报告。
社会动员组:由市民政局及各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辅助性的工作;组织力量做好稳定民心等工作;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或征收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出具征用或征收凭据。
善后工作组:由市民政局、卫计委、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遇难者遗体的临时保管;勘察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救援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等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5.5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故(Ⅳ级)处置措施:通知消防、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燃气突发事故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准备,听令行动;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关闭相关阀门,放散相关区域燃气,对燃气浓度进行实时监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突发事故(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故(Ⅳ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启动应急储备气源,最大限度的保障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基本用气需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重大突发事故(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故(Ⅲ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量,保障居民用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故(Ⅱ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保障居民用气;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5.6 扩大响应
如果燃气突发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燃气突发事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厦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社会动员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 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事发地区政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事故处置结束,事发地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保险理赔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 总结评估
燃气突发事故结束后,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突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5恢复重建
事故处置结束,事发地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7.6责任与奖惩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处置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供应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消防和燃气企业的应急队伍是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本行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任务。
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处置燃气供应突发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8.2 经费保障
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各项费用,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区财政预算。当燃气突发事故发生时,各级财政应确保相关经费需要;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落实燃气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8.3 储备保障
市相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全市燃气供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8.4燃气安全技术保障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各燃气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储备设施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不断提高应对本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9 宣教培训与演练
9.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9.2应急演练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演练。各燃气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10 责任追究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1.2预案修订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情况,并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1.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厦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略)
2.厦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略)
3.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略)
4.厦门市燃气企业储配(灌)站基本信息及抢修电话(略)
5.燃气设施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原则(略)
6.燃气突发事故报警及响应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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