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决议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6〕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支持和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决议》,坚持依法履职,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监督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并完善依法行政与检察监督互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研究依法行政和检察监督的全局性、政策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确定固定的联系办事机构和联络人员,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工作协作和研究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意见等工作。
四、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把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干部进行法纪专题教育、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观摩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等,抓好廉政宣传。
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措施。
六、市、区人民政府和检察机关对发生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业性、区域性职务犯罪大要案、窝串案的领域,应当适时联合开展预防专题调研,及时掌握行业领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风险防控措施,提出工作对策建议。
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并完善案件报备、犯罪线索移送、配合调查、协作联络等工作机制,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要求,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八、行政执法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加强业务交流,强化执法环节的沟通衔接和监督制约,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实行双向互动咨询。
九、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要求,完善和落实信息录入、案件查询、个案预警、安全防范等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接受检察机关对信息共享平台的业务指导。
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等信息于产生后的8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咨询。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除特别情形外,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回复意见仅作为咨询机关办案参考。
十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与检察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公安业务主要数据,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即时查询,逐步实现刑事案件、监管信息网上衔接、信息共享;落实好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制度。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时向检察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按照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工作要求,推行社区矫正管理活动的动态监督,实现社区矫正信息互联与共享。
十五、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规范查处涉刑案件移送审理操作规程,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
十六、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协作,明确涉案人员的身份和待遇处理,自首、坦白、立功表现的认定等情形,规范案件查处。
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并反馈;未按时处理、反馈,并被检察机关通报至同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督办。
十八、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检察经费,改善执法条件。
十九、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明确贯彻落实《决议》和相关工作机制的责任和责任人,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及本意见的自查自评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二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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