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龙潭生态运动旅游景区配套道路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6〕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0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453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坑内村集体土地13551平方米作为双龙潭生态运动旅游景区配套道路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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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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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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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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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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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潭生态运动旅游景区配套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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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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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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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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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内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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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0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453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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