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5〕3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减免、返还部分涉企收费

  ㈠用人单位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㈡企业缴交的住宿业价格调节基金、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全额予以返还。

  二、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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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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