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15〕3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厦门岛独特的海上花园城市空间格局,提升环境景观品质、城市功能品位,建设美丽厦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厦门岛生态环境,对生态控制线施行严格保护。保护好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风景名胜、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除必要的道路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等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建设其他项目。
第三条(生态空间改善)提升厦门岛美丽环境,提升宜居度。生态控制线内准许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并预留必要的景观视线通廊。生态控制线内既有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允许保留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建和扩建。生态控制线内保留的村庄应当确定建设用地边界。
第四条(历史风貌保护)提升厦门岛城市风貌,加强对旧城历史风貌特色的保护。厦门岛旧城历史风貌区应当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街巷格局、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提升旧城地域文化特质,除因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不得进行成片的征地拆迁。
第五条(旧城品质提升)优化厦门岛景观品质,改进旧城(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及鼓浪屿等片区)、旧村更新机制,完善功能配套。需要更新的旧城片区鼓励实施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需要改造的旧村应当控制开发强度,腾挪出的用地主要用于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增加公园绿地或公共开敞空间。
第六条(分区发展管理)构建厦门岛优美的城市空间发展格局,实行建筑高度分区管理。高层建筑区及黄厝、曾厝垵等重点片区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加强对建筑物高度的控制,保护本岛自然和谐的城市天际轮廓线。高崎机场片区、东渡港片区作为战略预留区,近期严格控制开发。
第七条(山海空间保护)构建厦门岛独特的山水空间形态,保护改善沿山沿海空间。厦门岛山体海拔50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200米区域、滨海生活岸线陆地一侧延伸100米区域、城市水系蓝线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景观风貌,保育青山绿水。保护并强化玉屏山、云顶岩、狐尾山、仙岳山等山顶节点作为山体制高点特性,鼓励设置与山体景观融为一体的构筑物。高崎、五缘湾、五通、观音山、会展中心、白石、演武、轮渡、海沧大桥、象屿等重要的滨海景观节点应当预留足够公共开放空间及滨海道路沿线绿化景观用地,新规划建设项目应编制城市设计,对空间景观进行控制,与节点周边景观协调。
第八条(公园绿地提升)改善厦门岛人居环境,建设地绿水净的美丽家园。完善公园配套设施,提升公园绿地的生态、文化、服务等综合功能;加强社区公园及街旁绿地(街心小游园)建设,以社区为单元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公园绿地,提高公园绿地覆盖率。结合城市绿道与湖泊水系串联形成城市公园绿地网络体系,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九条(土地使用优化)提高厦门岛空间发展质量,优化调整土地利用格局。厦门岛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医疗、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控制住宅商品房用地供给。大型的教育(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等)、医疗设施(1000床以上的三级医院),在满足标准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扩张。零星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开敞空间。强化违章建筑约束管控,对违章建筑不予确权登记,不允许违章建筑出租、交易。
第十条(产业功能提升)推进厦门岛土地集约利用,调整优化产业功能。厦门岛原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鼓励利用现有建筑物发展文化创意、创客空间、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提升高新技术研发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促进制造业、低端商贸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跨岛转移,疏解低端用地功能扩张。
第十一条(交通条件改善)改善厦门岛交通条件,提升城市承载力。应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绿色综合交通体系,完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系统,构建功能多元、空间多样的慢行系统。推动机场、港口等重大交通设施向岛外转移;高容量开发项目建设以满足交通容量控制要求为前提,并优先考虑与公共交通衔接转换。推进公共交通换乘枢纽与开发项目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地利用闲置用地或地下空间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二条(推动跨岛发展)推动跨岛发展,加快岛外新城片区建设,实现岛内外发展一体化。推动岛外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承接厦门岛产业功能转移,疏解本岛就业人口。加快推进岛外交通系统建设,逐步完善岛外教育、医疗、养老、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岛外城市功能。
第十三条(共同缔造深化)以共同缔造提升城市居住环境品质。推动资源下沉、权力下放、人力下移、资金下投,以科学合理的方式为基层社区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培育社区治理共建共享的理念,建立社区群众参与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共建美好人居。
第十四条(实施)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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