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厦府〔2015〕3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就我市部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在《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前继续由市市政园林局承担。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厦府〔2015〕16号)中:

  (一)“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动物防疫条件许可、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及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许可”6项行政审批事项仅下放岛外各区,岛内相关业务由市农业局继续承担。其中,“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核发”调整为直接下放岛外各区。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核发”不再纳入市农业局和岛内两区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调整为仅下放岛外各区。

  (三)“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市、区立项、核准、备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2项行政审批事项仅下放岛外各区,岛内相关业务由市水利局继续承担。

  上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下放工作,今后部门下放或精简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须经审改部门同意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或先报审改部门把关,之后由审改部门统一提请同级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部门自行下放一律无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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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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