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对台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5〕2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对台经贸促进政策,加强和规范发展对台经贸专项资金管理,扩大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市对台经贸工作发展,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发展对台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发展对台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7月8日

  附件

  厦门市发展对台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对台经贸促进政策,加强和规范发展对台经贸专项资金管理,扩大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市对台经贸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展对台经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对台经贸项目及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扶持标准和具体方式,提出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组织企业申报,审核申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商务局审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核拨专项资金,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赴台办展扶持;

  (二)台湾农产品进口奖励;

  (三)赴台经贸团组经费;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台经贸项目费用。

  第五条  赴台办展扶持

  (一)扶持条件

  1.赴台办展形式应为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台湾举办的大型展览会期间同期举办的海峡两岸经济技术专业展览会,或厦门市单独举办的商品展以及以商品展览形式举办的经贸洽谈会和研讨会。

  2.申请扶持的展会主办机构与组展单位应依法在厦门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组织境外展能力;台湾地区合作主办单位,应是具备专业办展资格和三年以上专业办展经验的台湾展览机构或是具备专业办展资格、与大陆有两年以上合作办展经验的台湾贸易促进机构、商协会。

  3.单个展会我市外贸企业参展规模不少于30个国际标准展位。

  (二)扶持内容

  1.组展补助:包括展位费(含展位搭建费)、展品运输通关费补助。

  2.公共费用补助:包括公共布展费用、公共宣传费用补助。

  (三)扶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展项,每项展会连续三届给予组展补助和公共费用补助,第一届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第二届、第三届补助标准分别为85%、70%,单个展会公共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对于连续享受三届补助的展项,第四届起继续给予公共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公共布展和公共宣传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单个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进口台湾农产品奖励

  (一)奖励对象:依法在厦门市注册,从厦门口岸进口台湾农产品的企业。

  (二)奖励范围:进口台湾水果、水产品及大米等农产品。

  (三)奖励标准

  1.进口台湾水果:对厦门口岸以“厦金航线”运输方式进口的台湾水果,每吨奖励人民币600元;以“直航”运输方式进口的台湾水果,每吨奖励人民币500元。

  2.进口台湾水产品:对厦门口岸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三章项下税则号0301-0307的台湾水产品,税则号为0301-0302的活鱼及鲜、冷鱼(观赏鱼除外),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3元;税则号为0303-0307的冻鱼等其它水产品,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

  3.进口台湾大米:对厦门口岸进口的台湾大米,每吨奖励人民币400元。

  第七条  以上扶持标准可结合我市对台经贸形势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决定、公布。

  第八条  赴台团组经费

  经市政府批准的赴台经贸团组人员经费按国家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经费有关标准安排。

  第九条  赴台办展扶持资金和进口台湾农产品奖励按年度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单位(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单位(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及评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管理性支出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并从严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以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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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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