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大道与高速公路交叉口西南侧收储地块储备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5〕198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关于福州至厦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581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崎沟村集体土地116712平方米作为集美大道与高速公路交叉口西南侧收储地块储备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集美大道与高速公路交叉口西南侧收储地块
储备用地
116712
集美区人民政府
崎沟村委会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关于福州至厦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581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具体坐标如下:

  地块:X= 24170.443,Y= 54524.91;X= 24340.005,Y= 54387.948;

  X= 24337.934,Y= 54377.137;X= 24286.531,Y= 54311.000;

  X= 24242.012,Y= 54309.490;X= 24285.224,Y= 54273.235;

  X= 24311.769,Y= 54252.073;X= 24325.968,Y= 54255.320;

  X= 24384.876,Y= 54331.683;X= 24399.010,Y= 54340.287;

  X= 24399.629,Y= 54339.786;X= 24289.984,Y= 54204.316;

  X= 24247.463,Y= 54151.781;X= 24226.745,Y= 54126.183;

  X= 23878.911,Y= 54406.888;X= 23995.623,Y= 54584.221;

  X= 23997.757,Y= 54586.852;X= 24007.015,Y= 54598.544;

  X= 24008.885,Y= 54597.041;X= 24016.738,Y= 54607.452;

  X= 24029.380,Y= 54599.132;X= 24037.626,Y= 54611.661;

  X= 24051.929,Y= 54613.891;X= 24082.302,Y= 54589.358;

  X= 24098.960,Y= 54578.152;X= 24117.679,Y= 54563.031 ;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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