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5〕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厦门市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让用地批后监管,强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开出让用地实施履约保证金的相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用地,受让人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受让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相关义务条款的保证。

  协议出让用地参照本办法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由用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收缴和退还。但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履约保证金仅限于开工竣工日期保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缴和退还。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缴存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等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

  (一)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竣工;

  (二)工业、商服金融、总部经济、旅游酒店等经营性项目是否达到投资强度、业态、投产开业等产业招商要求。

  具体保证事项由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

  (一)工业用地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土地出让底价20%,其中50%用于开工竣工日期的履约保证(简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其余50%用于包括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指标在内的产业招商要求的履约保证(简称招商要求履约保证金)。

  (二)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一般情况下为土地出让底价的10%,且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特殊情况可根据招商谈判确定。其中不少于50%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开工竣工日期的履约保证(简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其余履约保证金用于投资强度、业态、投产开业等产业招商要求的履约保证(简称招商要求履约保证金),但根据招商谈判和项目性质,不设定产业招商要求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分三期退还,不计利息:

  (一)建设项目开工后,受让人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出让人申报,出让人审查确认后,对存在延迟开工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缴延迟开工违约金,并出具《开工申报回执》。受让人凭《开工申报回执》向缴存单位申请退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50%。

  (二)经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证明,开工项目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50%,且均施工达到±0.00,受让人可向缴存单位申请退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30%。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受让人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出让人申报,出让人审查确认后,对存在延迟竣工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缴延迟竣工违约金,并出具《竣工申报回执》。受让人凭《竣工申报回执》向缴存单位申请退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20%。

  出让用地包含多个子地块,且出让合同分别约定各子地块开工竣工日期的,各子地块的履约保证金按该子地块占出让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设定。

  第八条  招商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办法

  出让土地前,负责项目招商或者对项目提出产业招商要求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明确招商项目履约保证金(含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招商要求履约保证金)的保证事项、验收办法、监管验收单位、违约责任、以及缴纳和退还办法等内容,形成《出让用地监管协议》文本,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一并作为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土地出让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受让人签订《出让用地监管协议》。

  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  开工竣工定义:

  开工是指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已进场开挖,其他项目,已进场实施基础施工。

  竣工是指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指标,完成用地范围内所有项目施工,受让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形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履约保证金,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为促使用地单位按照建设用地批后全程监管的要求履行开工竣工申报义务,划拨用地按每宗10万元缴交履约保证金,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缴,并在受理开工竣工申报后分别退还履约保证金各5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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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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