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15〕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3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工作,根据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和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经营场所与药品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其独立门店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四)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非处方药品必须分别陈列,上述药品专柜应占经营柜台的80%以上;未陈列及销售化妆品、日用品等其他非医药物品;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

  (六)配备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于第二季度完成,下半年于第四季度完成。每次评审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4名成员,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医疗、财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中随机抽取2名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由监察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审程序

  (一) 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可通过“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中心”平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药学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存清册。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是否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零售药店,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即确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对未获通过的,告知申请机构。

  (五)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因违规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不得参加取消资格后的第一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

  五、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厦劳社[201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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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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