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贸专业展场地租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5〕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经贸专业展场地租金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8日

  厦门市经贸专业展场地租金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支持新策划培育的经贸专业展壮大发展和成熟经贸专业展继续扩大规模,招揽引进国内外大型展览会,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升级发展,特制定经贸专业展场地租金(以下简称“展览场地租金”)补助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经贸专业展”是指为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而举办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艺术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等;

  (二)“自办展”是指有规律、定期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包括每年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以及每隔固定时间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

  (三)“招揽展”是指招揽来我市举办的外来展览会;

  (四)“展览场地租金”是指经贸专业展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五)“存量展览面积”是指展览会不大于历史最大规模的当届展览面积;

  (六)“增量展览面积”是指与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当届展览面积;

  (七)“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展览场地租金补助对象为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其中自办展展览场地租金补助对象为展览会承办或执行单位,招揽展展览场地租金补助对象为展览会主办、承办或执行单位。

  第四条给予展览场地租金补助的展览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举办的经贸专业展,展览会举办时间(不包括布展和撤展)应在3天以上;

  (二)自办展展览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展览规模达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招揽展展览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且展览规模达1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每个国际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水上展区按展品面积折算成国际标准展位。

  第五条对自办展增量展览面积和招揽展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对自办展存量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20%的补助。

  第六条每个展览会的单届展览场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拨付。

  第七条展览场地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租赁单价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租赁天数。

  补助租赁天数不超过6天。

  补助租赁单价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室内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9元,以9元计算补助;

  (二)室内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8元,以8元计算补助;

  (三)室内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7元,以7元计算补助;

  (四)室内展览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6元,以6元计算补助;

  (五)室外展览场地,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6元,以6元计算补助;

  (六)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我市举办的经贸专业展,每平方米租赁单价超过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的租赁单价的,以其距离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最近一届展览会的租赁单价和本款第(一)至(五)项所述补助单价限制中较低者计算补助。

  第八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展览场地租金补助的,可以同时申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89号)或其替代办法规定的奖励。

  已获得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展览会不得重复享受展览场地租金补助。

  第九条展览场地租金补助纳入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参照《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4〕208号)或其替代办法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从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条对申请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补助、追回补助等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停止补助;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展览场地租金补助的,除追回已拨补助外,列入会展奖励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予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