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5〕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协调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厦漳泉金融服务同城化建设,组织协调金融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股权投资类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组织协调金融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协调打击金融违法违规活动和金融犯罪活动,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等职责。

  (二)划入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有关企业上市、基金、重大项目资金筹措等职责。

  (三)划入原市经济发展局承担的受理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金融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生态、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和组织实施金融先行先试政策。

  (二)负责指导和协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及金融产业集聚区、厦漳泉金融服务同城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金融招商引资,会同有关部门规划、组织、协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市物流、仓储、电子商务产业金融化。

  (三)协调、服务中央驻厦金融监管部门、驻厦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负责与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组织拟订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协助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

  (四)指导、协调地方金融重大事项,推动、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参与市属控股(参股)金融企业行业管理;参与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性功能地方企业的监测、评价和绩效评估。

  (五)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市场准入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承担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推动打造金融服务业产业群;协助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

  (六)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动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直接融资以及推动各类股权投资业(基金)的发展;负责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推动地方金融和要素市场体系建设。

  (七)配合中央驻厦金融监管部门在厦开展金融监管工作,加强对本地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协助配合打击金融违法违规和金融犯罪活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维护地区金融稳定;牵头组织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组织我市地方准金融行业监管联席会议。

  (八)承担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督查、人事、财务、档案、信访、保密、信息公开、内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督办和答复建议、提案等;负责推进区域金融交流合作,承办海峡金融论坛等活动;承担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二)协调服务处(金融稳定处)

  协调落实国家、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起草拟订地方性金融法规、政府规章、金融发展支持政策和各类综合性重要文稿;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与中央驻厦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负责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承担市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善企业资金应急周转机制;协助配合中央驻厦金融监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打击金融违法违规和金融犯罪活动;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兴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指导农村信用社加强自我管理。

  (三)行业发展促进处

  负责推动打造金融服务产业群,组织实施全市金融招商引资工作,统筹推进金融业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推动我市物流、仓储、电子商务产业金融化;参与拟订并实施重点工程、主导产业、重要区域以及中小微企业、三农等经济薄弱环节融资的扶持奖励政策,参与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指导和协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及金融产业集聚区、厦漳泉金融服务同城化建设;协助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全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的申报、评选和政策兑现工作;组建“金融智库”;牵头实施市级金融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分配;协助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联系各驻厦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

  (四)金融机构管理处

  负责市属控股(参股)金融企业行业管理,负责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性功能地方企业的监测、评价和绩效评估,提出优化资源配置和战略重组建议,推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上述行业的发展规划与扶持政策;牵头组织全市地方准金融行业监管联席会议。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承办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的拟订及实施,负责规模以上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转报工作。

  (二)关于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的职责分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组织企业上市审核;规范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指导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和指导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地方企业发行债券、境内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初审上报等具体工作。

  (三)关于农业保险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

  (四)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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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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