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5〕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设立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强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八)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按规定公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措施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质量;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指导平安医院建设;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六)拟订本部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具体方案;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综合改革;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等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探索建立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指导所属公立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七)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及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并组织我市实施国家及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药事及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依法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八)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健全中医药服务和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十)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并推动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并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医学学科建设规划、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成果评价,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医学科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科技平台与重点实验室建设。

  (十三)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完善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对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协调建立全市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分析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六)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侨的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口支援工作。

  (十七)承担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保健对象及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市地方病防治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督查、年鉴编撰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保障、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电子政务、效能建设、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 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规划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参与拟订和落实人口发展规划。

  (三) 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牵头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审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口支援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审批处)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管理协调委进驻市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调研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协调办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具体方案;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其他重点领域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协调指导、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有关工作;承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医政医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实行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 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实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以及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处理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事故;根据国家药典和药物政策,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合理用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承担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妇幼卫生、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

  (八)中医药管理处(科技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按规定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和考核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对相关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及技术推广;规划指导中医药人才培养,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等工作;推进中医药对外、对台交流合作与传播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医学学科建设规划、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成果评价,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医学科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科技平台与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与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全科医生、住院医师、专科医师、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综合监管处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和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按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承担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计生卫生基层指导处

  负责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范和服务项目政策措施;拟订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的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政策;组织并监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拟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指导监督落实基层卫生政策;组织并监督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基层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依法组织实施人口统计调查和信息分析等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综合考核与评估;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拟订并监督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

  (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检查指导各区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干部保健处(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我市干部医疗保健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宣传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负责委机关政府信息网管理,承担内部资料出版物编纂工作;协调组织计划生育社会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

  (十五)组织人事处(统战处)

  指导协调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拟订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计划;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培养、任免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统战、知识分子和国家安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专家服务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综合性表彰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归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外事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援外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2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与监管、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卫生任务,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以及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放射卫生任务。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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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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