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5〕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 11号),设立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原市信息化局的职责。同时,将原市经济发展局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市场整顿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原市经济发展局承担的受理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原市信息化局有关软件园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火炬管委会。
(三)加强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煤、电、油、气、运的保障和应急调度。
(四)加强能源行业监测和管理,指导能源结构调整。
(五)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引导以及行业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六)促进装备产业、都市产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结构优化,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加强全市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
(八)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牵头协调推进,强化创新驱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九)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十)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推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十一)加强信息消费促进工作,建立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的战略、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工业、信息化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等的调控方案;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
(三)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目录,按规定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指导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指导、推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与央属企业合作;指导、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台、港、澳地区和对外产业交流与合作;拟订产业龙头促进计划、产业集群建设发展意见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布局和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四)负责全市相关能源行业管理;负责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并发布能源信息;衔接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负责煤、电、油、气的应急调度和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电力运行与调度管理;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管理;依法负责全市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审查;依法承担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指导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依法承担节能等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都市产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指导行业质量和品牌工作;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依法负责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有关军品的管理,承担市军品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新产品研制等的审核工作;负责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和军工技术转民用的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服务企业改革与发展;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负责指导和服务全市乡镇企业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承担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
(十)负责协调、指导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统筹规划、指导现代物流、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推进科技服务、售后服务、服务外包等工作。
(十一)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作;依法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推进信息消费工作;负责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指导和组织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拟订工贸结合的政策,开展工业和信息化产品市场分析调研。
(十三)负责制定全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规划,指导、组织开展市际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活动;指导协调市际、区域、企业的经济技术协作;联系外省市政府驻厦办事机构;承担市对口支援和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日常行政事务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应急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建立健全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及行政后勤工作;按规定负责编制局机关预决算草案,监督、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综合和法规处(审批处、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综合分析工业、信息化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重大课题研究;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局各项资料综合和信息汇总;负责对外宣传及内刊编发等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协会工作;组织、参与起草我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经信系统法制工作,监督检查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减轻企业负担协调的有关工作。
(三)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运行态势,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运行调控方案、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工业经济总量平衡,促进产销衔接;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的应急调度,牵头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监督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牵头指导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业企业服务机制;承担工业国防动员工作。
(四)投资和技术改造处
指导推进工业基础能力提升;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审核的相关工作;推动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专项重大技术改造;指导推进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协调解决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
(五)产业协调处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拟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指导、协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负责组织实施市重点发展、新兴产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原材料工业、石化、消费品工业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业准入管理事项;指导、协调我市工业企业与央属企业合作;指导、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台、港、澳产业合作与交流;指导、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我市办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依法负责对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协调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盐务管理工作;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市级国家医药储备、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军品管理的职责,承担促进军工技术转民用的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产业园区(基地)、产业集群的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投资项目园区准入审查工作;负责工业用地增容建设单位高产出比企业认定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会展活动及市场开拓。
(六)装备和电子产业处
负责装备、智能制造和电子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装备产业的振兴与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装备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相关的支持政策;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攻关;负责装备、智能制造和电子产业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参与相关产业、企业的调整和重组。
(七)技术创新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技术提升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指导推进全市工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统筹协调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行业质量提升和品牌管理工作。
(八)企业处(市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和服务中小微企业改革与发展;牵头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交流合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政银企合作,推进落实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相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和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培训等服务机构,指导、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承担指导和服务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产业损害调查与维护产业安全工作。
(九)信息化推进处
拟订地方性信息化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组织实施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推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政务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负责协调推进信息消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电子商务支撑技术发展。
(十)软件服务业处
承担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和信息服务业管理工作,跟踪行业发展态势,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承担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系统集成资质认定;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规划;指导行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软件人才培养工作;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十一)能源处(市电力执法办公室)
负责全市电力、煤炭、石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业管理;负责监测能源发展情况并发布能源信息;衔接电力、煤炭、石油的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电力、煤炭、石油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负责原油、成品油行业的布局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的应急储备等工作;指导能源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交通工具的推广;依法承担组织油、气长输管道的保护和监管;承担全市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牵头组织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重大违法行为。
组织拟订并协调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按规定监督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节能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相关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协调工业污染治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承担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综合协调的日常工作。
(十三)生产性服务业处
指导、协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推动科技服务、售后服务、服务外包等工作。
(十四)网络和信息安全处
统筹协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协调我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协调与相关管理;组织信息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工作;协调、监管重大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经济协作处(市对口支援办公室)
拟订全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全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制度;实施省、市际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协作计划,协调解决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驻厦办事处的联络、协调与服务工作,负责外地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办事处的报备工作;负责我市企事业单位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报备工作;加强与全国各地闽商商会的联系,建立对外联络制度;负责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驻厦办事机构入厦户口的申请确认工作;负责国内友好城市的联络工作。
综合协调全市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拟订并跟踪落实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规划和帮扶资金预算安排计划以及有关援建项目审核,负责我市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地区援外工作队的业务指导,组织与对口支援、东西扶贫协作地区间的政府联席会议等活动,承担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区域合作处
负责区域合作及省内扶贫、山海协作工作,管理区域经济合作资金及山海协作资金;承担闽西南五市及闽粤赣十三市两个合作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落实涉及本局的工作任务;协调组织多边或双边的区域合作、山海协作专题、专项会议。
(十七)组织人事处
负责系统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研究和加强党员教育与管理,拟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措施;指导、协调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我市工程与经济、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有关工作。
(十八)离退休干部处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本系统开展离退休干部工作,做好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相关服务、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老同志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厦府〔2007〕377号)等有关规定承担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二)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负责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相关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规划,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规范能源市场运行秩序,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等能源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负责天然气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供需衔接、调度及管道安全管理。
(三)关于盐业管理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拟订我市盐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我市盐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平衡协调全市食盐产能和产销总量;负责对食盐专营工作和盐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承担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食盐专营和盐政行政处罚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将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定期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关于药品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药品工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市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五)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和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行政执法的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主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为主承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指导、督促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工作。
(六)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七)关于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及依法对动漫、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需要通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上报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及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文件,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予以支持配合。这些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和部署的有关动漫、网络游戏管理及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等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及时转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配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做好有关文件的上报工作,做好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并把落实情况告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八)关于工矿及信息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及信息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