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
厦府〔2015〕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适应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形势,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重点完成偏远山区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建设和修缮现有骨灰楼堂,加强运行管理;市统一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安葬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便民。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分别面向本村居民和本市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二)生态保护。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理念,提倡经济简约,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引导文明节俭的殡葬习俗,倡导骨灰存放、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
(三)节约用地。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对现有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进行修缮和在原址进行必要的改扩建,提高人民群众的骨灰存放意愿。统一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三、建设要求
(一)选址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
(二)用地规模。综合考虑我市土地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人口死亡率(5‰)、人口结构、人口规模等因素,市拟统一建设2-3处城市公益性公墓,前期先建设300亩,使用周期为30年。
(三)功能分布。城市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墓园区和办公用房、停车场等管理服务附属设施。墓园区包括墓葬区、骨灰楼堂安放区、生态葬法区和公祭区,应严格控制墓葬区建设规模,占地面积不少于公墓总面积的60%。墓园建设要和谐、简约,绿化率不低于40%。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地面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饰设施。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要建成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根据当地地理地貌、风土人情,骨灰楼堂可建成楼、堂、塔、廊、壁、室等,并设置专门的祭祀场所,方便群众祭祀。鼓励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并为生态葬法的逝者统一刻碑纪念。合理规划、规范设置公祭区,保障公祭活动肃穆、节俭。
四、建设管理
(一)审批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修缮管理由村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区、镇、村原则上不建公墓。
(二)投资主体。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投资主体为市政府,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投资主体为村委会,资金来源为村集体自有资金或村民自筹集资。对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和运行,市、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用地管理。国土、林业部门依法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及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用地。
(四)运营管理。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统一由民政部门监管。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由村委会运营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民政部门运营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城市公益性公墓(含内建骨灰楼堂)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区物价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村)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定价管理、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生态省发展战略,加强对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修缮、管理和运行的组织领导,切实改善软硬件,提高群众骨灰存放意愿。
(二)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助、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作为民生保障项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实施。规划部门要做好有关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要统筹安排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并按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林业部门要做好林地使用审批,支持开展生态安葬。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查处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现代文明殡葬理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文明办要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纳入城乡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三)规范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和日常运行要严格遵守殡葬等有关法规政策,不得违规批建,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不得改变公益属性,对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定期检查。要对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进行定期检查。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由区民政局三年一检,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局每年一检。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