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海峡两岸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4〕299号

各进驻厦门海峡两岸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单位:

  现将《厦门海峡两岸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14年12月30日

  厦门海峡两岸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推动两岸社会组织交流合作,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海峡两岸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服务经济、社会、民生和两岸交流需求,打造我市培育工商经济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及涉台社会组织的综合发展服务基地。

  第三条 服务中心以“政策引导、精心培育、扶持公益、促进交流”为运营管理的基本原则,采取“政府部门支持、专业团队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公益组织受益”的运作模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打造政府与社会沟通互动、两岸社会组织交流合作及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三个平台。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四条 服务中心主要为处于初创期的能力较弱、规模较小、缺乏资源的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办公设备、能力建设、人才培训、资源平台、公共空间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 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一)公益普及:以服务中心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期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的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能力培养: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五)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六)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七)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服务中心提供的主要服务形式有:

  (一)专项服务:通过聘请社工及专家,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

  (二)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备。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四)小额活动补贴:用于资助已入驻服务中心、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资金来源于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第七条 服务中心着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和扶持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以下三类社会组织:

  (一)孕育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对台交流需要的社会组织;

  (二)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三)初创型社会组织: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厦门市民政局为服务中心的具体指导单位,具体负责:

  (一)研究制定服务中心的发展规划,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二)服务中心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三)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四)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服务中心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服务中心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 厦门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一)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组织提供办公、成果展示、会议场所,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三)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服务中心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服务中心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送市民政局;

  (五)聘请专家团队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服务;

  (六)完成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十条 服务中心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服务中心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申请入驻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属于工商经济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或涉台社会组织,成立两年以内、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具有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队伍,财务状况公开,孵化期愿意接受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单位的财务监督。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且已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的单位。

  第十二条 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曾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成立后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入驻服务中心的审定由厦门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分为申请、受理、评审和公示四个环节。

  第十四条 有意向进驻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应向厦门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海峡两岸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入驻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概况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业务活动情况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近两年财务年度报表。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 厦门市民政局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材料,并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由厦门市民政局牵头,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入驻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厦门市民政局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市民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厦门市民政局提出。厦门市民政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对于同意入驻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由厦门市民政局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运营管理单位与其签订入驻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厦门市民政局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1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对于不予批准进驻服务中心的,由厦门市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厦门海峡两岸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入驻协议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服务中心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服务中心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业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厦门市民政局;

  (五)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的,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服务中心备案;

  (六)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服务中心有权按入驻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二十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上为2年。厦门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团体对服务中心实施日常寻访,动态把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中期评估,委托第三方实施参与,及时给予创建指导和专家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孵化期结束后,社会组织须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入驻终期评估。评估结果为“孵化成功”的,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出壳”手续;评估结果为“可孵化成功”的,可延期孵化,并签订继续孵化协议,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评估结果为“孵化不成功”的,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迁出手续。

  各政府部门对经孵化“出壳”后的社会组织,应继续给予其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可以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退出入驻,经审核后搬出服务中心:

  (一)社会组织认为自身发展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能继续履行入驻协议;

  (二)社会组织认为自身发展需要更大的空间或者更适宜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者即终止协议,并在限期内搬出服务中心: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进驻的;

  (二)入驻后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拆,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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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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