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物业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告知性备案的通知

厦发改价房〔201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56号)的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告知性备案。现就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限。

  (一)报备时限。在建住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新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委托合同10日内;入住的住宅小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前10日内。

  (二)受理时限。符合备案规定的,价格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备案收费标准)在网上公示;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书面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材料。备案人应根据备案项目分别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在建住宅。书面备案报告,物业服务收费告知性备案表,房屋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二)新建住宅。书面备案报告,物业服务收费告知性备案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三)入住住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书面备案报告(载明调整的原因、过程、业主意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告知性备案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业主意见登记表。

  三、备案方式:直接到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价格主管部门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市、区两级对外公开的申报网址)。

  四、备案要求。

  (一)备案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备案单位未按要求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物业服务收费告知性备案表(略)

  2.调整物业服务收费告知性备案信息表(略)

  3.业主意见登记表(略)

  4.备案信息公示(样式)(略)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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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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