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4〕3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国务院于8月10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若干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厦门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若干意见》,既是加快发展厦门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厦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美丽厦门”建设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若干意见》的精神,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上来,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厦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立足于服务厦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厦门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先行优势,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推动建设一个与“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全面对接、与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同步发展、与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二)发展目标:到2018年,保持厦门保险深度、密度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达到或超过《若干意见》所确立的保险深度5%、保险密度3500元的目标。到2020年,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将厦门建设成为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示范区域、全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试验基地、两岸保险业服务一体化的重要平台,在产品、服务、秩序、诚信等方面接近台湾地区同业同期水平。

  二、深化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提升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影响力

  (三)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做深做实厦门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发挥其聚集和辐射效应,提升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影响力。支持保险法人机构扎根厦门,不断壮大资本实力,稳步推进厦门以外分支机构布局和设立,做大做强。鼓励保险公司在厦门设立区域总部和各类专属机构。支持网络保险等新业态、新渠道在厦设立总部,推动“美国在线全国性外资网络保险代理机构”项目在厦尽快落地。支持台湾保险行业组织和保险机构在厦门设立代表处及经营机构、研发中心、事业总部。

  (四)推动厦台保险服务对接升级。积极引进台湾保险业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在产品研发、防灾防损、客户服务等领域加强交流合作,将厦门打造成两岸保险业风险管理研究和培训基地。鼓励厦台两地保险机构开展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探索代查勘、代理赔等一体化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引入台湾在医疗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人才,在厦门投资建设医疗养老机构。

  (五)深化保险市场化改革。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厦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鼓励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支持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多样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推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建设,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三、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六)推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深度对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不断完善大病保险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本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大病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不断加强补充工伤保险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制度运行的可持续性,完善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加快研究建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经办、社会化参与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带动医养结合及养老护理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利用信息开发及风险管控优势,为社保机构提供医疗费用审核技术支持,实现对医疗费用的系统化、智能化管控,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七)支持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强政策协调,争取厦门成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先行试点城市。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发展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保障计划。完善对失独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险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养生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八)鼓励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等健康管理服务,参与厦门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四、运用保险市场化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九)推动“两中心、一平台”服务功能升级。强化“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微信、远程视频等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发挥安全驾驶教育功能,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发挥“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中心”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市推广轻微人伤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加快推进“保险客户健康信息查询平台”与厦门市民健康信息系统的深入对接,使保险承保理赔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促进市民健康信息系统的持续完善。

  (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推动厦门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立法工作,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联合调解服务中心,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发展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加强立法调研,争取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火灾安全等领域率先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产品和公众等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五、强化保险经济补偿职能,完善灾害防范救助体系

  (十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深入开展厦门巨灾风险及灾害防范救助体系研究,推动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符合厦门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按照“保民生”、“保基本”、“稳财政”的原则,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由基本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基金等组成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社会风险保障水平。

  (十二)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鼓励企业和居民积极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快保险业防灾减损机制建设,支持保险业参与组建防灾减损中心,为灾害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灾害事故救助人员保险保障制度,强化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降低人身和财产损失。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十三)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制度化、常态化,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抓住国家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契机,加快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提高出口企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业务,加大对船舶、客车、工程机械等重点产业以及对外投资、特别是对台投资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海外资产的风险保障和融资推动等配套服务,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促进厦门外贸发展转型升级。积极研究政策支持,推动航运保险业务发展,促进航运要素整合集聚,服务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十四)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范围,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和创业动力。加大科技保险的扶持力度,研究将高新企业高管人员与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险种纳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积极推动适应科技创新的各类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继续对农业保险实施政策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城市农业保险等新型涉农保险产品,满足厦门农民创业、农业发展、农村建设的新需求。鼓励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服务贸易信用保险、会展保险等新兴险种,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

  (十五)推动保险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探索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政险企合作平台,提高保险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老旧城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建设。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支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十六)建立健全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市场自律和监管协调,推进信息数据共享,加强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机制建设,提高风险甄别水平和管理能力,守住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防范的底线。

  (十七)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十八)落实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对金融保险改革创新、机构及人才引进的奖励和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递延政策。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健康保险、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制定完善科技保险、农业保险等险种的财政补贴政策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长期扶持政策。

  (十九)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二十)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
支持保险法人机构扎根厦门,壮大资本实力。稳步推进厦门以外分支机构布局和设立。
金融办、保监局
持续推进
2
推动“美国在线全国性外资网络保险代理机构”项目在厦尽快落地。
金融办、保监局
持续推进
3
完善大病保险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本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大病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社保机构提供医疗费用审核技术支持。
人社局、保监局
持续推进
4
加强补充工伤保险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
人社局、保监局
持续推进
5
研究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老龄办、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民政局、金融办、保监局
2015年底前启动
6
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人社局、保监局
2015年底前启动
7
发展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保障计划。完善对失独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险保障。
卫计委、老龄办、残联、财政局、保监局
持续推进
8
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等健康管理服务,参与厦门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建设。
保监局、卫计委
持续推进
9
加快推进微信、远程视频等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在全市推广轻微人伤快速处理机制。
公安局、保监局
2015年6月底前完成
10
加快推进“保险客户健康信息查询平台”与厦门市民健康信息系统的深入对接。
保监局、卫计委
持续推进
11
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联合调解服务中心。
卫计委、司法局、公安局、保监局
持续推进
12
加强立法调研,争取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火灾安全等领域率先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保监局、金融办、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持续推进
13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保监局、金融办、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水文局、林业局
持续推进
14
组建保险防灾减损中心。
保监局、公安消防
持续推进
15
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制度化、常态化。
商务局、财政局
持续推进
16
研究推动航运保险业务发展政策支持。
保监局、财政局、港口管理局
持续推进
17
扩大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范围。
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保监局、人行、银监局
2015年底前完成
18
加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扶持力度。
保监局、科技局、财政局
持续推进
19
继续对农业保险实施政策性补贴。
保监局、农业局、财政局
持续推进
20
探索建立政险企合作平台。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老旧城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建设。
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人行、保监局
持续推进
21
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
金融办、土房局、发改委、规划委
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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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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