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府〔2014〕3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远洋渔业发展战略、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远洋渔业发展,提供稳定安全的水产品,培育新的海洋经济增长点,推进海洋经济强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发展目标和扶持方式

  (一)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市远洋渔船规模达100艘,远洋渔业产量22万吨、产值56亿元。培育产值亿元以上远洋渔业龙头企业4家,建成4个境内外远洋渔业基地。通过进一步扶持远洋渔业发展,力争形成龙头带动、布局合理、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支撑有力、具有厦门特色的现代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二)扶持方式。对总部设在厦门或在厦门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取得国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远洋渔业发展给予扶持。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关于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市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

  二、做强做精厦门企业的远洋渔业船队

  (三)落实好国家、省关于鼓励远洋渔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辅导支持企业积极向中央、省争取项目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配合)

  (四)促进本地远洋渔业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国内外优质远洋渔业企业在厦门设立总部,积极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的更新、改造和升级,逐步实现我市远洋渔船的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配合)

  (五)凡总部设在厦门或在厦门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取得国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辅导支持其申请省里贷款贴息和渔船建造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六)对于在厦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远洋渔船总吨不少于5000总吨,且总部设在厦门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对于在厦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远洋渔船总吨不少于3000总吨,且分支机构设在厦门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新建或购买二手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带有入渔配额,单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20年以下),单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12年以下的大型秋刀鱼捕捞船、灯光围网渔船、超低温运输船、大型鱿鱼钓船,单船350总吨以上船龄12年以下的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按总投入(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的20%给予补助,补助的金额分别不超过8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新建或购买二手的其他远洋渔船(含100总吨以上船龄5年以下辅助运输船),按总投入(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的15%给予补助,500总吨以上的渔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总吨以下的渔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企业自建、购买或带船转入的,在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三证后,即可享受以上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建设远洋渔业综合基地

  (十)进一步加大投入,大力建设远洋渔业港口、基地等配套设施,近期以高崎闽台中心渔港为主,远期推进欧厝对台渔业基地建设,提高安全保障和防治污染能力,形成辐射海峡西岸的现代化水产物流平台,为我市和台湾远洋渔船来厦交易提供采购交易、冷链物流、加工配送、后勤服务等保障,拓展远洋渔业产业链,发挥联动效应,带动渔业经济实现跨越发展。(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十一)鼓励厦门远洋渔业企业“走出去”,辅导支持企业申请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支持企业在主要集中作业海域的沿岸国和地区建立远洋捕捞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码头、水产养殖设施、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对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按总投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二)鼓励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和欧厝对台渔业基地等区域,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设远洋渔业产业园区。对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认定的远洋渔业产业园区,除享受省里规定的园区项目用地、用海优先予以保障以及土地出让底价、海域使用金等优惠政策外,对省里给予补助或贴息的,按1:1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房产局配合)

  (十三)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并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金枪鱼回运达到30%以上的享受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30%的补助,其他鱼类回运达到60%以上的享受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2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提升远洋捕捞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

  (十四)积极引导远洋渔业企业发展大宗捕捞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名牌产品,提高产品加工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对上一年新获得品牌称号或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远洋渔业企业,按照《厦门市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财企〔2012〕32号)和《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农〔2012〕21号)的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信局配合)

  (十五)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在厦门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对在厦投资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投入),按总投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十六)鼓励海外远洋捕捞和水产养殖产品运回厦门销售,丰富和调剂国内水产品市场。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进入本市口岸的远洋捕捞和水产养殖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和在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数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其中,空运金枪鱼每吨给予不超过1000元补助,其他远洋捕捞和养殖水产品每吨给予不超过200元补助。我市全年水产品回运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十七)支持企业实施远洋渔业资源探捕调查研究,辅导帮助企业申请省里项目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配合)

  (十八)加强远洋渔业专业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和集美大学、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联合办学,培养船舶驾驶、轮机、渔业捕捞以及经营管理等一批适应现代远洋渔业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教育局、人社局配合)

  (十九)鼓励本市转产渔民应聘远洋职务船员,其培训费用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补贴规定的文件给予补贴。本市转产渔民应聘远洋职务船员,并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5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海洋渔业局、各区政府)

  六、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二十)全市远洋渔业船员和渔船保险全部纳入渔业互保补助,按照规定给予40%的保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一)辅导支持我市远洋渔业企业争取远洋渔业金融扶持政策,争取纳入已有的海洋产业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提高远洋渔业通关效率

  (二十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部门要积极支持远洋渔业发展,在办理远洋渔业船员海员证、船员和渔船进出港、渔需物资出境、自捕水产品入境等方面,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责任单位:市口岸办牵头,厦门边检总站、厦门海事局、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十三)加快推进口岸正式对外开放。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部门要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支持渔港口岸开放工作及远洋渔获物在指定码头接受监管和办理通关手续的请求。(责任单位:市口岸办牵头,厦门边检总站、厦门海事局、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配合)

  八、规范远洋渔业管理

  享受我市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的远洋渔船十年内不得买卖,不得迁离厦门或退出远洋渔业行业,否则需全额退回我市补助款。远洋渔业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我市远洋渔船建造、综合基地建设财政补助。各级财政渔船建造补助资金累计上限原则上为项目总投资额的40%。

  (二十四)建立健全远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船东、船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远洋渔业船位监测、标准化捕捞日志等管理措施。完善企业及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各区政府、市安监局配合)

  (二十五)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成立厦门市远洋渔业协会,增强行业凝聚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二十六)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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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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