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4〕258号
市救助管理站:
为确保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对象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助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天15元。
二、受助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家暴受助者、台胞等)生活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天20元。
三、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市财政负担。
本通知有效期为3年。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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