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海渔〔2014〕2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农〔2013〕26 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10月30日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农〔2013〕26 号)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对于项目资助经费的验收应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建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时限和验收材料
第四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在协议约定期限到达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协议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在协议验收期限后的3个月内组织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
(三)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四)经财政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六)项目所获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书、论文、专著等)。
第五条 凡不能按期完成承诺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在协议约定期限3个月之前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延期申请(附件3),详细说明合同任务未能完成的原因,并明确延期时间(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将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做出延期申请的答复。批准同意延期的项目需进行备案,未批准同意延期的项目仍需执行原计划任务,并按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否则将直接认定为项目验收不合格。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填写相关验收材料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1个月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同未申请项目验收:
(一)未按时提交验收材料的;
(二)提交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三)提交的验收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第八条 对于海洋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阶段考核指标后可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阶段验收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九条 项目完成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项目承担单位应聘请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的依据。
业务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考核和评价。业务验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同时提交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览表。市海洋与渔业局将对相应固定资产贴标签或铭牌,并纳入统一管理。凡涉及固定资产转移、报废、出租或出售等活动,均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和备案后方可执行。固定资产如出现遗失、损坏或被盗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市海洋与渔业局通报,并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如有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计入专项资金项目不良信用记录,以作为项目验收和申报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验收材料应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八份(可复印,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另提供电子版(扫描版)验收材料和最能反映项目成效的数码相片若干张(均发送至指定邮箱:nfzx358@163.com),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纸质验收报告内容与电子版一致。
第十二条 项目在通过完成验收之后,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将公布项目验收报告和申请书摘要,项目负责人在填写验收材料时应注意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纸质验收材料直接送达或邮寄至市海洋与渔业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验收材料报送截止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快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12个月内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以便开展项目验收后的跟踪及评价工作。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一般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聘请行业技术与财务专家5-7人,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核项目的完成情况,经充分讨论后,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供项目验收意见:
(一)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二)项目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目标和技术、质量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项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人才培养、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
(六)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情况或者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情况;
(七)项目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助经费及自筹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六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做出验收合格的决定后,将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颁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海洋与渔业局将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整改。在经一次整改期(六个月内)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经费;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财务验收不合格;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度月度报表、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协议要求的目标任务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的;
(四)未履行项目资金资助及管理要求的;
(五)超过协议约定的验收期1个月内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六)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七)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八)其它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十八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财政局将停止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拨付,并有权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经费,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此后的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验收时,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一并验收。对于个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确因行业特点等客观因素无法在验收时完成绩效评价指标的,可在验收后12个月内申请绩效评价指标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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