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取消取水许可年审简化取水许可年报内容的通知

厦水利〔2014〕161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全市各取水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取用水计划和总结暂行规定》(闽水〔2006〕水政38号),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年底起,简化取水户取水许可年报的内容,同时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机关对取水户执行年度计划用水和退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机关不再对取水户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不再发放和使用取水许可年审标签。

  二、全市取水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不再向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机关填报《福建省取用水计划和总结暂行规定》附件中的“取用水总结表”和“取水计划表”,改为填报《厦门市取水户取水情况及取水计划报告表》(详见附件1)。取水户单位法人须对表中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取消取水户退水送检制度,改由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机关采取抽检方式掌握了解取水户退水水质情况和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每年1月底前,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合理确定每一取水户当年计划取水量的基础上,向取水户发文下达,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步发布审批发放和吊销注销取水许可证情况公告,详见附件2),并在2月10日前将上述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机关备案 。

  五、取水户取、退水水质的检测由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机关执法人员与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专业人员一起,在取水户有关人员陪同下,共同到实地取样后送检。抽检发现退水水质不达标的,由审批发证机关责令取水户限期整改;因退水水质不达标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影响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对取水户实施行政处罚。水质检测结果报告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存档备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厦门市取水户取水情况及取水计划报告表(略)

  2.厦门市审批发放和吊销注销取水许可证情况公告(样式)(略)

  厦门市水利局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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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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