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4〕7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鼓励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集美区鼓励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调动辖区银行信贷投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辖区各银行切实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加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信贷投入绩效考评为依据,突出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和以绩定奖的原则,保证有效贷款的适度增长。

  第二章  考评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以各银行在集美区设立的支行(即物理网点)作为考评对象,以账户开立在辖区内支行的客户为准。同一家银行在集美区设立的支行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以行使管理权的支行作为考评对象,被管理支行的相关业务量纳入管理支行。

  第四条  考评指标共设贷存比、贷款余额市场占有率、辖区金融服务等三类奖励方案。

  第五条  各项考评指标数据以各银行厦门市分行加盖行政公章确认为准。以年初数为基数,以年终12月31日报送的统计数字为考评数。由各考评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考评依据及奖励

  第六条  贷存比奖励方案。以各考评对象的贷存比作为考评依据,贷存比第一名奖励人民币20万元,第二、第三名各奖励人民币15万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第七名至第十名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  贷款余额市场占有率奖励方案。总奖励金额120万元,按各考评对象的年末贷款余额市场占有率乘以总奖励金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项考评指标统计口径范围为人民币部分和外币部分。涉及存款额和贷款额的数据均以年底的余额(时点数)为准。本文所指贷款仅限于《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贷款种类,不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业务,且贷款余额应扣除投放于集美区外企业和个人的部分。

  第九条  上述两项奖励金可按规定用于奖励考核对象的领导班子。

  第十条  鼓励各银行在集美区内新设营业网点。在集美区新设支行的,直接归分行管理的支行,补助人民币50万元;归集美区支行管理的支行,补助人民币40万元。新设社区银行的,补助人民币30万元;新设自助银行的,补助人民币15万元。安装ATM机,每台补助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3月10日之前,各考评对象按照附表要求,填报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并报送区财政局。未及时报送不参加考评奖励。

  由区财政局与区审计局组成评审组,对各银行的申报数据提出评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集美区银行业务数据表》(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