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被征收土地房屋权证注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4〕354号

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各国土所,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被征收(或被拆迁,以下统称被征收)土地房屋权证管理,及时办理被征收土地房屋注销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受理被征收土地房屋原权利人土地房屋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通知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和地籍权属调查机构(国有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地籍权属调查机构为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和调查机构为辖区国土资源所)暂停受理原权利人相关土地房屋登记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应附征收范围附图、被征收房屋门牌号、权利人等相关材料。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和地籍权属调查机构凭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材料暂停受理原权利人相关土地房屋登记。

  二、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权证

  2011年4月6日厦府办[2011]75号文件颁布前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和2011年4月19日厦府办[2011]86号文件颁布前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拆迁人,或此后实施的土地房屋征收人(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权证注销登记

  依法征收土地房屋,已签订土地房屋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应将收回的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统一造册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法注销相关土地房屋权证并记载于登记簿。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征收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征收人委托他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公告(或房屋拆迁许可证与房屋拆迁通告)(复印件);

  (四)被征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清册(样式见附件);

  (五)被征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因各种原因,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无法收回并提交注销登记的,由征收人说明原因,依前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对未收回的权属证书登报公告作废。

  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

  本通知下发前房屋已被征收,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请各征收人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抓紧清理造册,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落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办理被征收土地房屋注销登记;因未及时履行相关职责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被征收(拆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清册。(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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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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