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4〕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5日
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
市规划委 市国土房产局 市建设局 市行政执法局
一、为根本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发现实测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以下简称竣工增容面积)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项目。
四、竣工增容建筑面积的处理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实测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㈠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相关面积指标满足下表要求的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由国土房产部门收取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地价。
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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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增容比例R=m/M,(单位:%)
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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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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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且m≤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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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M≤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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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且m≤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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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M≤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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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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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M≤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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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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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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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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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竣工增容面积部分由国土部门按商品房同类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5倍标准计收,评估基准日为同一宗用地最后一次预售许可批准时间。
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竣工增容面积超过上表的项目,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法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销售的项目,销售面积比例达70%以上(含70%)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项目销售(商品房用途)均价没收竣工增容面积部分产生的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当日。
2.销售面积比例未达70%的、未销售的或整体持有的项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该房屋同类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房屋市场价值没收竣工增容面积部分产生的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评估基准日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当日。
上述项目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出具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确认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及最终计容面积。增容地价由国土房产部门按商品房同类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5倍标准计收,评估基准日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当日。
五、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违法建设项目,对涉嫌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涉嫌违法情况及相关资料及时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建设),增容面积处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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