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农〔2014〕125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市农机监理所:
为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从源头上预防拖拉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1号令)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政〔2013〕369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机〔2014〕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2.相关资料及表格(略)
厦门市农业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1
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落实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培训质量,从源头上预防拖拉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第41号令)、《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政〔2013〕369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机〔2014〕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学人员(指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接受拖拉机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 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培训机构应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 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教学场所
1.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2.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3.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租用场地的,必须提供3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二)教学设备
1.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专用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教练车机型必须与培训机型一致。
2.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3.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三)教学人员
1.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3年以上。
2.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考核合格取得理论教员证。
3.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考核合格取得教员证。教练员应符合准教机型的相关要求。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培训机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与教学负责人、理论教员、教练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组织管理制度
1. 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2.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3. 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管理制度应统一上墙,便于监督。
第三章 申报及许可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表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及教学设备一览表》(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以上各种证明均需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市农业局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受理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受理申请后,市农业局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指派2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条 现场评审合格的,市农业局将在10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市农业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教学场所或者教练车、教学人员发生变动对培训范围和规模产生影响的,应当填写《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 3),按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程序,并经所在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市农业局办理变更手续,领取新的培训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于当期开班前3日送达所在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一式2份)备案。
(二)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遵守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三)严禁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
(四)严禁聘用未取得教学合格凭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五)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六)培训机构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表4),并由该部门上报市农业局。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局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规定条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四)申请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内,培训机构需要终止培训业务的,应当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注销申请报告,向市农业局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五章 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 准训规模核定
教练员与教练车的配备比不低于1:1。每期培训规模按每教练员、教练车、300㎡不超过6人核定。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填写《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表5),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应发给由农业部统一规范格式的结业证书(表6),并提供包括学员素质评价、培训科目、培训学时、考试成绩、教员签名等内容的培训记录。学员档案编号和结业证书编号一致,学员档案编号规则(表7)全市统一。
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十九条 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六章 教学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学人员应通过有考核权限的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证》(以下简称《教员证》)。
第二十一条 理论教员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熟知相应机型的基本构造、性能及工作原理。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三)持有拖拉机驾驶有效证件,并具有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
(四)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熟知相应机型的安全性能和操作程序,了解相应机型的基本构造、性能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维修知识;
(五)通过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申报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理论教员
1.《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申报表》(表8)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
(二)教练员
1.《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所在地的区农机监理机构出具的安全驾驶证明;
4.中级以上拖拉机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
原件经所在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审查
审查分初审与复审。
初审由所在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包括书面审查和情况核实两个步骤。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逐项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报市农业局复审。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市农业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局成立由2人以上专家组成的考评小组,负责拖拉机教学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试考核内容
申报理论教员须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教学能力考核;申请教练员须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专业知识考试内容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管理法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的总体构造、性能与工作原理、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
理论教员教学能力考核主要考察申请人的语言表达、讲课艺术、组织教学等能力。
教练员操作技能考试内容参照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规定,按所申请的教练机型,进行对应机型的场地驾驶、道路驾驶、机具挂接、田间作业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试考核方式及评定标准
专业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试题从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编制的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专业知识考试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
理论教员教学能力考核采取示范讲课的方式,讲课内容在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范围内由申请人自选,由考评小组评定其合格或不合格。
教练员场地驾驶、道路驾驶、机具挂接、田间作业考试按照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评定标准评判;操作技能初次考试不合格的,可在现场申请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报考试。
第二十八条 发证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市农业局发给相应类别的《教员证》。
第二十九条 《教员证》是教学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资格证明,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三十条 《教员证》有效期6年,有效期满,经复训合格后换发新证。有效期内由市农业局每2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职业道德、教学水平、安全驾驶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持有《教员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教员证》:
(一)审验不合格的;
(二)拖拉机驾驶证被注销的;
(三)本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执教的;
(五)严重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
(六)3年以内驾龄的拖拉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经责任倒查,教学人员应负责任的;
(七)转借、涂改、冒领《教员证》的;
(八)被区以上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警告三次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 《教员证》遗失的,应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并填写《〈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员证〉遗失补证申请表》(表9)逐级上报,由市农业局补发。
第三十三条 教学人员在教学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学员,文明执教;
(四)如实填写《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表10);
(五)定期参加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在每期实施对培训业务的监督检查时,应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监督检查表》(表11)。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每期开班前向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报送培训计划,统一用《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开班)教学计划备案表》(表12)。
第三十六条 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审查培训机构报送的《厦门市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开班)教学计划备案表》时,重点审查培训范围、规模、场地、教学人员、教学车辆是否在市农业局公布许可的范围之内,培训学时是否达到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三)规定的,教学人员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及时予以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市农业局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农业局对批准、变更和注销的培训机构,《教员证》的核发、换发、补发、注销等情况,将及时在厦门三农网上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农业局委托市农机监理所负责受理全市拖拉机培训机构资格评审业务。申请人可从厦门三农网查阅有关信息及下载有关表格。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农业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3号楼
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702号
联系电话:0592-2277210
邮政编码:361009
厦门三农网:http://www.sn.xm.gov.cn
附件:相关表格目录及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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