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寺庙骨灰堂(楼、塔)建设和骨灰存放的通知

厦民〔2014〕166号

各区民政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市佛教协会、各区佛教协会,各寺庙,殡葬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加大殡葬改革力度,规范我市寺庙与殡葬设施建设有关的骨灰堂(楼、塔)的有效管理,美化寺庙环境,建设“美丽厦门”。经研究,决定就厦门市寺庙骨灰堂(楼、塔)建设及骨灰存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寺庙兴建殡葬设施问题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 “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第十九条规定:“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我市寺庙中用以存放骨灰的骨灰堂(楼、塔)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要严格遵守上述相关规定。

  当前对我市寺庙内现有的骨灰堂(楼、塔)等殡葬设施要摸清底数,要在尊重佛教四众弟子信仰习俗和历史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规范管理的有效办法。今后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各相关寺庙不得擅自新建或扩建骨灰存放设施(骨灰堂、楼、塔)。

  二、关于寺庙内骨灰存放问题

  (一)严格寺庙骨灰堂 (楼、塔)管理。原则上寺庙不准公开对社会开展骨灰存放业务。

  (二)寺庙存放骨灰的对象。原则上仅限于本市的佛教四众(出家男、女两众和在家居士男、女两众)弟子。一般不再接收其他对象。

  (三)严格骨灰堂 (楼、塔)骨灰存放手续。寺庙办理存放佛教四众弟子骨灰手续必须严格按经市民政、市民族与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执行,寺庙已存的骨灰必须登记造册,定期报市殡葬管理处备案。

  (四)严禁骨灰私自流动。寄存在寺庙的骨灰需要转移寄存的,需事先由寄存人向民政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寺庙方可解除收存关系。

  (五)经确认可以继续办理本市佛教四众弟子骨灰存放业务的寺庙,应增强骨灰存放的法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要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骨灰存放的安全规范;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把骨灰寄存规范管理与和谐寺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文明祭拜;要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和民族与宗教事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寺庙骨灰堂骨灰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寺庙实际,研究制定和规范寺庙骨灰堂的具体措施。

  二是明确职责。民政和民族与宗教事务部门要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对全市寺庙开展联合调查,摸清寺庙存放骨灰的地点和数量并登记造册,切实加强寺庙骨灰堂的管理。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寺庙骨灰堂的监督检查,定期核对骨灰存放信息,严格控制村居骨灰楼存放骨灰的流出,切实防止骨灰私下流动。民族与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寺庙的教育和引导,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寺庙内殡葬设施建设和骨灰存放手续,加强对现已存放骨灰寺庙的管理;各寺庙要加强现存骨灰的管理并统计登记造册,寺庙内骨灰流出,必须报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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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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