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幼儿园收费不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通知
厦价服〔2014〕35号
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服[2011]45号)自2011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41号)的文件精神,决定:
我市所有幼儿园收费不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日常收费管理请严格遵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14年8月25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