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的指导意见
厦水利〔2014〕141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投资控制,加强工程建后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管职责分工
1、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管按照初步设计方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监管分工按照市政府135号令《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厦水利〔2014〕12号)执行。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明确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下文所称市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即指由我市发改部门立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方案的水利工程。
二、关于市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运行管理单位的组建落实工作
1、市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应在立项阶段(可研阶段)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可研批复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需要代建的明确代建单位承担工程建设职责。未明确项目法人或需要代建未明确代建单位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承接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2、项目法人一般由原运行管理单位承担,确需变更的或新建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经确认可由市或各区具备建设管理能力的国资企业承担,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确需代建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代建单位,承担项目法人相应职责。
3、各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应在水利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前明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落实管护机制。未落实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投入使用验收或竣工验收。
三、关于水利工程临时工程的设计深度要求及概算编制
1、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或委托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将相应水利工程的隧洞临时支护方案、围堰设计方案、深基坑支护方案等对造价影响较大的临时工程设计深度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保证这些临时工程方案的安全、可行、合理;在施工图阶段,设计单位应出具这些临时工程的完整施工详图。
这些对造价影响较大的临时工程,其概算应按照工程量乘单价的方式编制,并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概算编制精度。
2、水行政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将对造价影响较大的临时工程方案作为重要审查内容。
3、建设单位在委托审图机构或专家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审图机构或专家组对这些临时工程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对其安全性、可行性、合理性表示意见。
4、我市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应在编制工程预算前按分级管理原则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我市水利工程概算编制按照福建省水利厅颁布的概估算编制办法执行,并按照我市发改、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对相关取费标准进行调整后送发改部门审核,预算绩效目标送财政部门审核。
6、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对于尚无法精确估计工程量的隐蔽工程项目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可按暂估价列入工程概算。在对应的单项概算范围内,建设单位应与财政审核部门协商在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合同中设置暂估工程量,暂估的工程量要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并按清单计价规范列项,结算时按现行计价规范和《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量按实计量。
7、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投资超过概算或增加造价超过中标价5%以上,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在概算控制范围内,设计变更增加造价在中标价5%以内的,由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并由建设单位报备原审批部门。变更预算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还应编制变更项目预算并送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工程招投标及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
1、我市水利工程勘测与设计可以合并委托或招标。
2、水利工程项目从可研到施工图设计可以打包委托或招标,分阶段取费。
3、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各阶段招标文件在招标前,合同文件在签定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按规定做好施工阶段服务工作。
5、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分类打捆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打捆后的水利工程包其监理或施工现场人员按照单个项目的标准配备。
6、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价,逐步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机制。
厦门市水利局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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