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重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通知
厦价综〔2014〕16号
各机动车收费停车场经营者: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收费停车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重申如下:
⒈停车场以收费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的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⒉所有公示牌必须标注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包括临时停车和月租停车)、收费依据、免费时段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要素;
⒊公示牌一律不再标注“本格式由厦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等类似字样;
⒋公示牌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
⒌公示牌没有标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为便于经营者参照执行,我局提供了停车场公示牌的参考样式(见附件),经营者可依照该样式自行制作,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拟定和制作,但必须符合上述1-5项要求。
请经营者务必于2014年8月20日前认真对照自查,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自行整改。愈期未整改的,我局将依照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价格举报电话12358;网址:http://www.wj.xm.gov.cn/;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东侧13楼价格举报中心。
附件: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略)
厦门市物价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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