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台(厦门)文化产业园核心区二期项目改造建设审核审批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4〕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闽台(厦门)文化产业园核心区二期项目改造建设审核审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8日
闽台(厦门)文化产业园核心区二期项目
改造建设审核审批意见
闽台(厦门)文化产业园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闽台(厦门)文化产业园核心区二期即湖里老工业厂房文创园(以下简称园区)项目的改造建设工作,拟改造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一、园区业态规划与功能定位
园区文化创意产业经营业态和入驻企业要符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名录要求,并经办公室确认同意后方可入驻;园区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经营总建筑面积(不含车库等附属设施)的比重应不低于70%。园区重点引进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业态包括:文创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展示、销售;文创产业的孵化、金融服务和公共服务;文化服务、文化体验和文创产业办公;文化创意特色鲜明的餐饮和住宿等。
二、项目改造建设原则及审核、审批程序
㈠旧建筑改造建设类
1、申报条件和审核、审批原则
⑴建筑改造应符合城市空间规划和景观提升要求,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⑵在不改变规划指标和土地使用年限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筑进行内部空间及外观改造。一般不得增加建筑占地面积、改变建筑高度,但可根据实际功能需要进行内部空间分隔;
⑶可增加不超过原产权面积12%的建筑面积用于增设电梯、通道性连廊、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及景观提升等相关配套设施的改造,且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办理规划“一书两证”、不办理产权,产权面积仍按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
⑷改造项目应以创意设计为原则,尽量避免以不符合结构安全规范为由进行大拆大建;
⑸确因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建设具有展览、展示、表演等特殊功能性质的较大空间,而原建筑又没办法改造,需要拆掉原建筑重建或在园区空地新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请市规划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⑹要注意保护园区原有绿化成果,改造方案尽量不占用园区附属绿化用地,尽量不迁移大树。因特殊情况需要少量占用绿地或迁移大树的,需在报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到市、区园林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2、审核、审批流程
⑴企业申报改造的项目,必须在申报项目的单体方案中列明具体每一功能单元的功能和业态,经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报领导小组会审,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⑵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审上述方案,并出具会审纪要。办公室根据会审纪要给予正式立项批复,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⑶规划部门根据领导小组会审纪要、办公室立项批复及建筑设计方案图出具审核意见书,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⑷建设部门根据上述部门意见出具施工审批许可,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⑸消防部门根据领导小组会审纪要、办公室立项批复和规划部门审核意见书出具消防行政审批文件或备案检查意见书,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⑹工商、环保、卫生、市政园林等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为园区改造建设项目和入驻企业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㈡重建新建类
原建筑整体改造难以满足新的文创业态功能需求,需要拆掉原建筑新建或在园区空地新建的,必须符合厦府办〔2014〕69号文、厦府办〔2014〕78号文等工业仓储国有用地自行改造的相关政策,并按相关流程办理。
㈢公共配套类
为整个园区配套需要而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按领导小组编制的园区修建性详规执行,具体审核、审批程序按新建类项目要求办理。
三、适用范围
除本园区外,嘉禾良库文创园、龙山文创园、沙坡尾文化创意港的项目改造建设适用本意见。闽台(厦门)文化产业园内其它利用老旧厂房、仓库、街区等存量土地、房产资源进行改造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附则
本意见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厦府办〔2014〕8号文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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