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4〕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保障美丽厦门、生态厦门建设顺利推进,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㈠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引导和法治保障,落实目标责任制,把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根本任务,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有效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优化配置,保障全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美丽厦门、生态厦门。

  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二是坚持科学发展。走量水而行、以供定需、因水制宜的道路,以水资源的永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按照居民生活、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河湖生态用水的顺序安排和保障各类用水需求。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积极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㈢目标任务

  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1.34亿立方米以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6%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建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完善水资源管理监测监控等基础设施,健全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全面实施水资源各项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1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或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

  到2020年,全市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34亿立方米以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

  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提高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㈣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把水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生产要素,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提高本地水和外调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配置能力。科学规划和建设蓄、引、调水工程,加快实施长泰枋洋供水工程、莲花水库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本岛与翔安供水干管互通、“西水东调”二期、汀溪水库向翔安水厂供水及石兜-坂头、莲花、汀溪水库水源联通等一批输水工程,完善全市主要原水联网连通、净水互连互通工程,形成“两江三库、两通多环”的水资源配置骨干工程体系。

  ㈤严格用水总量控制。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加快制订九龙江北溪引水、汀溪水库群、坂头水库、莲花水库和枋洋水利枢纽等主要供水水源水量分配方案。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建设项目新增用水通过中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解决;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

  ㈥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应当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要严格执行。供水单位要按照市、区水资源调度方案编制供水调度计划;水库水电站业主要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服从流域的统一调度。

  ㈦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快编制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供水排水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从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逐步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㈧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水等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取水许可。建立取水许可管理登记台账,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户,批准机关应全部登记入库,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对象、标准、程序和时限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免征水资源费。

  ㈨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供水和用水价格。推进供水计价方式改革,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用水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水等方面的作用。

  ㈩强化地下水保护管理。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有的取水工程,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逐年消减取水量。在城市公共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逐步完善监控网络,实行地下水取水量与水位预警双控制管理制度。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划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在地下水超采区,实施限采和压采,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强地下水应急战略储备水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企业生产污水向地下排放的监测和管理,严禁企业向地下排放生产污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一)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升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成果,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限期整改无节水设施的取水项目。加强城市自来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完善节约用水奖励机制,加快推广和普及高效、节水、降耗和环保的水资源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发展中水回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学校、社区等,总结推广各种类型的节水示范经验。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国家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力度,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灌区续建配套设施与节水改造,完善落实节水灌溉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对高耗水、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要限期进行节水工艺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水循环利用率。月用水量3000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每三年要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十三)实行计划用水与管理。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强化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年取用地表水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和年取用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远程实时监控设施,并纳入省、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强化企业用水定额的监管,对用水大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挖掘企业节水潜力,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推动美丽厦门建设

  (十四)严格水功能区纳污限制。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环境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推行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流域行政区域交界断面和典型断面、河海交接断面水量水质控制指标和管理制度,明晰取排水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责权。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与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严格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要求设置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库)排污口。

  (十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继续加强与漳州、龙岩两市协作,共同推进九龙江北溪、马洋溪和龙津溪水源地保护。继续加强汀溪水库、石兜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科学划定莲花水库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农村集中供水的水源地安全管理。落实属地政府饮用水源地日常监管和部门协作机制,全面实施饮用水源地保护专业规划,推进饮用水源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移民。加快防护林场的改革和建设,大力实施退耕还林、退果还林和生态涵养林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落实畜禽禁养制度,加大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建设水源安全防护工程,有效防治面源污染。总结推广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突发性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的各类违法活动。

  (十六)加快溪流综合整治。以创建国家级生态市为抓手,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实施岛外10条溪流综合整治,强化水污染防治,改善水体环境。对污染物入河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水功能区考核不达标的、跨行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不达标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暂停区域内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查审批。推进农村河道、排洪沟渠综合治理,推广农村雨污分离和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等设施建设。

  (十七)保护与修复河湖库生态系统。实施东西溪、官浔溪、九溪和后溪等重要流域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加强对重点水库、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重要河道和湿地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河湖库水域、岸线和滩地管理,严格控制河湖库水域占用,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库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加快筼筜湖、杏林湾、马銮湾、五缘湾、海沧湖综合治理,控制污染源排放,改善湖泊整体环境。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强化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落实情况的监管。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水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把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并实行严格问责制度。

  (十九)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市、区两级政府成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采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监控等措施,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快速高效处置缺水和水污染等事件,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需要。推动建立城乡涉水行政事务一体化管理,形成保障有力、运行高效、科学发展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二十)建设水资源监测监控平台。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强水表计量管理,形成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的水量水质监测网站体系。加强对重要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跨区河道控制断面水质水量和用水大户取退水情况以及地下水动态的在线监测,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统一发布”的原则,充分发挥环保、水利、海洋、国土等部门职能优势,建立健全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系统。

  (二十一)建立管理目标考核机制。市政府对各区和相关部门落实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重点对水资源规划、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应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装备投入以及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和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予以支持。依法征收和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确保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二十三)健全和落实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地方水利法规规章,抓紧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进一步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水利政策法规体系,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二十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情、水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透明度,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在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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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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