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溪西片区招拍挂一号地块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4〕1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9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9〕376号)相关内容,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溪尾社区土地21902.759平方米作为九溪西片区招拍挂一号地块开发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被征地
单位
实施征地
单位
翔安区人民政府
九溪西片区招拍挂一号地块
商业、市政公用及公共绿地
21902.759
新店镇溪尾社区
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7号文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14〕1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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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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