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出具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的通知
厦人口〔2014〕32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等文件的规定,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随迁子女就学申报所需的其父(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证明材料的审核和验证工作。同时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厦教综〔2014〕4号)规定,随迁子女父(母)符合在厦门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可视同符合基本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确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热情服务,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的核实并出具全市统一格式的“计生状况证明”(见附件)。“计生状况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学年,所界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象仅包括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及婚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
出具的情况分为三类,分别为: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已接受处理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未接受处理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已接受处理的”特指社会抚养费缴交到位。
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出具计生状况证明的,需出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已接受处理的”当事人还需出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正式发票的原件。
三、当事人能提交有效婚育证明材料的,村(社区)的经办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材料当场出具“计生状况证明”,并将所有的材料交由当事人提交到镇(街)计生办进行审核盖章。
当事人不能提交有效婚育证明材料的,村(社区)的经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登记,由镇(街)计生办与当事人户籍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就其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于10个工作日内由村(社区)的经办人员通知当事人带齐相关材料依上述程序办理“计生状况证明”。对于当事人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以及集体户口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特殊情况,受理地可根据当事人的承诺声明办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出具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的通知》(厦人口〔2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计生状况证明》样本(略)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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