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大宗商品贸易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国资稽〔2014〕127号
各所出资企业 :
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强化大宗商品贸易风险管控,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大宗商品贸易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大宗商品贸易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国有企业强化大宗商品贸易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大宗商品贸易风险,规范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宗商品贸易风险管控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宗商品贸易的风险。大宗商品贸易具有占用资金量大、货权管理难、价格变动快、利润率低、交易风险大等特征,同时,还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风险、汇率风险及客户信用风险等,一旦客户违反约定、业务人员违规操作或业务管理内部控制不到位,都将给企业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各企业应充分认识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的风险,不从事委托方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贸易企业不见商品、不见供货货主的代理业务;企业若无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经验的专业队伍,则不应盲目介入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即使有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经验的专业队伍,也应加强大宗商品贸易风险管控,选择可靠合适的业务模式,归避风险大的业务模式。
二、建立健全大宗商品贸易内控管理制度。各贸易企业应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大宗贸易内控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客户资质信用调查和后续跟踪管理制度,防止上下家均由同一人控制产生资金被套取的现象;要建立健全大宗商品贸易管理制度和款项支付分级审核制度,防止大额资金违规支付;要建立健全贸易合同的审核制度,防止虚假合同诈骗;要建立健全仓储物流和货权管理制度,防止库存被“一货多卖”或空开仓单。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大宗商品贸易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确保风险可控。
三、完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管理工作流程。各贸易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运用指引》和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编制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内控手册,细化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包括货权、仓储、物流管理等)、销售业务、合同管理等各项流程,明确各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义务。各贸易企业采购合同和银行承兑汇票不应交由委托方送达供货商,防止银行承兑汇票被骗;对交易货物无论仓单还是运输发票都必须由企业控制,货款应直接回笼企业;对货物入库应及时回收仓库出具的入库单,必要时应实地交接货权,并审慎选择信誉好的仓储单位,防止仓库货物缺仓或被仓储方私自变卖等风险,确实控制住货权。
各企业应加强大宗商品贸易的当期监督,企业内部审计、风控、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加大对大宗商品贸易管理、货权管理和货款支付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大宗商品贸易风险。各贸易企业内部应设立法律事务和贸易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并强化管理。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应引入保险、抵押或其他担保措施,除要求客户必须预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对无保证的资金使用额度提供足够的保险、抵押或其他担保。保证金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大宗商品大幅跌价的情况,防止价格跌幅超过保证金比例后,客户违约导致资金被套的风险;采取抵押措施的,应尽可能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确保抵押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应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防止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监控。在采购结算上,应严格控制预付款,对于一般经销商应采用货到付款结算,对于供应商为国内大型生产商或制造商的,应建立预付款授信管理制度,加强对预付款信用额度的审批控制。同时,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纪律约束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防止业务人员违规操作、知法犯法、“里应外合”等行为。
五、建立大宗商品贸易风险预警处理机制。各贸易企业应加强对大宗商品市场变化的分析研判,分析商品价格变化可能对生产商、供应商、客户形成的负面影响,适时调整交易策略和交易模式,及时规避风险大的业务模式和贸易商品品种。各贸易企业应积极整合上下游资源,建立健全供应链服务,将商品流转全过程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加强对贸易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未能按时履约的合同,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对于出现的法律纠纷案件,各企业应及时组织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的工作小组,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六、落实大宗商品贸易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各企业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及时对大宗商品贸易出现的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严格按规定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工作。对于已出现的资产损失,除应追究业务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应按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对于出现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的指导监督下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在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各有关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订或修订本企业大宗商品贸易风险内部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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