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政管〔2014〕30号

各进驻单位:

  为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发〔2013〕254号)精神,经研究,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2日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

  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审批信息,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进驻单位(以下简称各进驻单位) 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审批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批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各进驻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下列审批信息:

  (一)进驻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分管领导、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主要工作职责,窗口工作人员分工情况,经办及审批人员信息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受理的名称与编号、事项类别、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信息、投诉监督电话、流程图等具体内容。

  (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辅助材料。包括空白表格、对应的《填写范本》、常见问题等内容。

  (四)设立或调整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五)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查询服务。包括已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接件、流转、审批、办结等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信息查询。

  (六)各进驻单位制定的与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相关的公开信息。包括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七)其他应公开的审批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各进驻单位要建立审批信息公开目录和类别,并确定每类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审批信息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审批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需求便捷获取:

  (一)纸质方式

  1.通过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咨询台等办事场所放置《办事指南》、《填写范本》、《告知单》等形式公布;

  2.通过各进驻单位自备的审批信息公开材料公布;

  3.通过社会新闻媒体以纸质公开形式发布。

  (二)电子方式

  1.通过市政府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及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多媒体电子查询一体机(以下简称一体机)、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

  3.通过政务微博、服务短信、社会新闻媒体网站、在线论坛等形式公开。

  (三)其他方式

  通过政务服务热线、广播访谈、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

  第四章  公开要求

  第八条  纸质方式的公开要求:纸质审批信息公开材料应当放置在指定位置,如大厅中央的填写台、各办事窗口桌面及大厅入口处的咨询导办台等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阅。

  《办事指南》应严格按照《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管理暂行规定》的统一版式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整齐摆放在办事指南架上,并及时补充。

  《填写范本》统一设置在各大厅中央的书写台和窗口柜台上,格式应当与空白表格一致,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规范、易懂。《填写范本》由对应进驻单位负责更新替换,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新版表格启用之日起同时替换、同步更新,并提供咨询答疑、填写指导、辅助填写等服务。

  《告知单》应针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重要内容、理解误区进行简洁、通俗地解释说明。

  各进驻单位自备的有关行政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纸质公开材料的放置和发放,应事先报经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管委会)各对应协调处室备案。

  因法律法规调整、审批制度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化,应及时制作或修订纸质信息公开材料。

  第九条  电子方式的公开要求:

  市行政服务中心逐步建立电子信息资源库作为审批信息公开的总数据库。该资源库应当包含进驻单位所需要公开的所有审批信息,并方便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电子显示屏、一体机等媒介提取、使用和更新。

  审批信息网站公开应配备专门人员,做好网络资源、计算资源、存储备份资源、安全防护和信息交换等基础工作,及时按规

  定更新、维护网站数据内容。

  市行政服务中心逐步通过一体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自助信息查询、影音展示等服务,并开发二维码扫描,现场打印,材料扫描等功能。

  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服务短信、社会新闻媒体网站、在线论坛等方式公开的审批信息,应建立审核机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常见问题库应当包括各进驻单位在办理审批业务过程中常见的误区、反复咨询的问题等内容,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各进驻单位应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行政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接件、审批、流转、办结等情况,采取电子跟踪及查询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登录市行政服务中心和进驻单位门户网站及一体机获取查询信息。

  各进驻单位应当逐步实现纸质方式公开内容全部数字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电子信息资源库中审批公开信息数据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汇总、完善、扩充等工作。涉及需中心管委会统一发布或修改的,各进驻单位应当自该审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上报中心管委会,中心管委会自接到书面材料5日内完成数据更新工作。

  第十条  其他方式的公开要求:

  通过政务服务热线、媒体访谈、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公开的审批信息,应体现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并对相关参

  与人员做好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审批信息公开方面的职责为:

  进驻单位:对所提供行政审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中心管委会各协调处室、督查处:做好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的协调、备案、检查、督查等工作,并收集改进、优化意见。

  市政务服务保障中心:做好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的电子载体维护、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进驻单位应坚持创新载体,实现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积极拓展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大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促进信息公开渠道的多样化,积极探索和创新公开渠道,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程度。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中心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和考核各进驻单位审批信息的公开工作。中心管委会督查处负责牵头建立督查、考核机制,负责各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和审核,保障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各进驻单位,中心管委会各协调处室、市政务服务保障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审批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向进驻单位和中心管委会指出。确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进驻单位和中心管委会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示的行政服务投诉电话、效能投诉网站对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及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各进驻单位要高度重视审批信息公开,建立落实驻中心首席代表总负责、专门抓的工作责任制,要指定专人做好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审批信息公开快速、高效、规范运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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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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