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2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4日
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和专家库维护工作,明确专家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撑作用,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由市政府聘任,为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专家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专家的选聘和解聘工作,建立专家信息库,及时更新、维护、公告专家基本信息;
(二)科学规范发挥专家作用,收集和反馈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汇总统计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情况;
(三)组织专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应急管理相关资料;
(五)为参加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完成专家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提供相应便利。
第二章 专家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应急管理按专业类别分别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森林防火、防汛抗旱、防震减灾、消防救援、海上救援、空中救援、救援队伍审查、应急管理综合保障、地质灾害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工贸安全、建筑工程安全、交通安全、机电设备、城镇燃气、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专业专家组。
第六条 专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市委和市政府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服务;
(二)为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三)为全市应急管理法规制度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评估、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配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防汛抗旱、自然灾害和森林防灭火检查督查等;
(五)配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重大安全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参加各单位各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等工作;
(六)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信息化建设、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及技术秘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积极主动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服务。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项目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工作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不公正行为,可当场提出批评、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可在工作报告上签署意见;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对专家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根据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审慎地开展工作;
(二)对所提出的工作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如收到与工作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任务邀请,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
利害关系主要是指:
⒈3年内曾在工作对象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⒉目前在工作对象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⒊目前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工作对象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⒋与工作对象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平、公正的关系。
(四)严格遵守专家工作纪律,服从调用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所获悉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五)积极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等各项活动,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工作,行使相关专家职责;
(六)每年将专家履职工作总结报市应急管理局,并主动向其提交工作建议和意见;
(七)不得把市应急管理专家的身份信息印刷在个人名片上或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宣传;
(八)按规定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选聘和解聘
第十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主要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续聘连任。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入库专家在聘期内可适当调整补充。
第十一条 专家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不得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一致的言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经验,或具有专业特长并在应急管理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标准,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本人自愿参加且能胜任专家工作,身体健康,胜任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特殊条件下的现场工作;
(五)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必要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专家选聘按照申报、初审、审定、公示和聘任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办法下发通知,面向全市相关行业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专家可采取个人自荐、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安委办、市应急办、市减灾办、市森防办、市防汛办、市防震抗灾办邀请等方式进行申报;
(二)初审: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商请相关部门、单位对本行业专家填报的材料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定: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初审结果,研究形成推荐名单;
(四)公示:审定后的专家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五)聘任:市应急管理局将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颁发专家聘书,同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
(二)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评价较差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七)因身体健康、工作岗位变动等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被解聘专家的专家聘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回。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视为自然解聘,专家聘书可由持有人留存保管。
第五章 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调用遵循“随机抽取、管用分离、全程监督”的原则,由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拟定专家调用办法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需专家参加应急处置时,可以先调用相应专家,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调用专家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履职尽责情况对专家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建立专家电子档案,每年度更新专家的基本信息,包括工作单位、职位、技术职称、通讯联络方式。专家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报更新。逾期未更新或确认信息的专家,将不能继续参加调用。
第十七条 调用专家执行工作任务的津贴标准,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专家工作补贴标准的通知》(闽安委办〔2018〕100号)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调用应急管理专家的,由使用单位支付专家工作津贴费用,外地专家的差旅、住宿等费用按出差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需调用应急管理专家库外的专家时,需报经使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对专家进行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及廉政防控等方面的培训,对工作优秀、贡献突出的专家予以表扬。
第二十条 专家在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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