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告

厦环规〔2014〕5号

  为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管理,有效解决环境监测市场的供需矛盾,方便国控重点监控企业自行检测和发布污染物排放信息,规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检测行为,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将备案管理办法通告如下,请已到环保局备案的社会化检测机构遵照执行。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备案管理办法》制定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考核细则和考核方案,对已经到我局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考核。对于通过考核的社会化检测机构,我局将采纳其检测数据;对于没有通过考核或没有到我局备案的社会化检测机构,我局将不认可其检测数据。

  特此通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31日

  厦门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与管理,有效解决监测市场的供需矛盾,规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检测行为,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和《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获得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自愿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化检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市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备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或技术监督单位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申请备案材料的技术审核。

  第五条  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明确提出申请备案的检测类别与检测项目,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二)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或者《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应包括办公区域和检测区域,总面积不少于500 m2。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与所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与检验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检测能力与所申请备案检测类别与检测项目的符合性,必要时进行相关考核;

  (三)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备案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

  (四)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通过备案审核的有效期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为期两年。

  第八条 在有效期内,通过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关键人员(法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地址、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通过备案和变更登记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应在其备案有效期届满前4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十条  环境检测数据采用范围:经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作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的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涉及人民群众重大环境利益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仅采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涉及移送违法案件监测数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在其公布的备案检测范围和有效期内按市场机制承担委托检测业务,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受排污单位委托的污染源检测结果可作为计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受职能管理部门的委托的检测任务,其检测报告应附有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报告。

  第十二条 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按照规定要求,规范保存检测项目检测计划、原始样品、检测程序、质控过程、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定期汇总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检测活动进行检测过程和质量监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直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检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方式包括质量控制考核,现场监督,实验比对等形式,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保部门不采用其检测数据,责令限期改正,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违规情况。情节严重并不按期整改的企业将被列入厦门市信用考核黑名单。

  1、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和逾期未通过备案复查的;

  2、超出备案范围开展检测活动的;

  3、关键人员(法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地址、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登记的;

  4、未按规范保存检测原始数据、资料的。

  5、检测质量管理措施不完善,出现质量事故影响较大的;

  6、检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造成重大影响的;

  7、检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客户串通故意影响检测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没有严格遵守《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扰乱环境监测金融市场的;

  9、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且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

  第十四条  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五条  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检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检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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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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