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民〔2014〕7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市仙岳医院:
《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保障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康复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近年医疗服务价格上调的实际,为确保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提高民政救济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其中床位费600元/人•月,护理费500元/人•月,医疗费400元/人•月)。
二、各区需救治的对象按属地原则,由各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其他涉及救治工作的相关事宜仍按厦财社〔2007〕84号文件规定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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