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厦门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厦门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档案考核计分办法的补充通知

厦民〔2014〕95号

各区民政局、武装部:

  为更好的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厦门市民政局厦门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印发厦门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档案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3〕127号)进行补充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励加分

  增加对荣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奖项的奖励加分规定。

  1.荣获军级单位奖励的,首次加3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1分累加;

  2.荣获“士官优秀人才奖”一等奖的,首次加6分,从第二次起每次按1.5分累加;

  3.荣获“士官优秀人才奖”二等奖的,首次加5分,从第二次起每次按1.2分累加;

  4.荣获“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的,首次加4分,从第二次起每次按1.1分累加。

  因荣获以上奖项而立三等功的,以该奖项计分,三等功加分不再计算;因荣获以上奖项而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该奖项不再计分。

  二、关于其他特殊情况加分

  明确几种特殊情况加分的依据,调整相应加分权重。

  1.关于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的分类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里明确的范围为准。退役士兵在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一类区以上地区、海拔2500米以上高原、二类以上海岛服役的每服役1年加1分,不满6个月加0.5分,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

  从事飞行、舰艇、潜水工作的每服役1年加1分,不满6个月加0.5分,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

  退役士兵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服役时间相同的,一项按原办法计分,另一项按原办法计分后分数的50%累计计分;服役时间不同的,以时间长的一项按原办法计分,另一项按原办法计分后分数的50%累计计分;

  2.关于参加重特大活动的,重特大活动增加“参与处置2009年新疆‘7.5’暴力犯罪事件”。

  三、关于优先择岗退役士兵的排序

  明确优先择岗对象的排名顺序。

  1.排名前后顺序如下:①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以上的;②荣立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③荣立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

  2.奖励等级相同时,以档案考核计分高低排序。

  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警备区司令部

  2014年4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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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警备区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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