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立面色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厦规〔2013〕135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加强建筑外立面色彩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我局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立面色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局
2013年1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立面色彩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加强建筑外立面色彩管理,确保建筑外立面按规划审定的色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在项目设计、规划申报、项目施工、竣工验收阶段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色彩应当遵循和谐统一、丰富有序的原则,体现地方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建筑方案外立面色彩效果图必须反映建筑真实的白天色彩效果,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会审查。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审批方案,对建筑外立面色彩进行深化设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纸须包含建筑彩色立面图。建筑彩色立面图应索引标注建筑墙面、坡屋面、窗户玻璃等主要部位建筑用色色样,并注明色样编号[色样编号统一采用《常用建筑色》(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2J503-1)]。
第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根据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对建筑彩色外立面图色样进行审核。
第六条 建筑外立面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材料、色彩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墙材料、色彩局部变更,应报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建筑外墙材料、色彩作较大变更,应报规划部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会重新审议。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将依据审核通过的建筑色彩立面图对建设工程的外墙材料、色彩进行核实。未按批准的材料、色彩施工的建设工程,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再进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范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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