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厦府〔2014〕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省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加强服务管理和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积极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随着我市常住人口的快速增长,大量进入厦门的随迁子女给我市义务教育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全新的挑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形势日益严峻。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努力解决影响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美丽厦门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办好民生实事、建设美丽厦门的具体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快建设,千方百计提供更多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

  (一)完善学校建设规划。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的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建设。严格执行《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开发建设住宅区以及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必须留足学校规划用地用于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整体移交给教育部门办学。

  (二)抓紧落实《2013-2015年加快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逐年逐项保障近期规划学校的如期建设,落实用地,确保资金。抓紧推进已规划建设项目按时竣工,加快推进思明区东浦、松柏、莲花、龙山片区和湖里区高殿、安兜片区等学位紧缺片区,以及工业集中区周边的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着力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三)最大化利用现有公办学位资源。要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学位,用足普通教室,有条件的可适当放宽班生额。积极整合现有办学资源,推进闲置校舍开班办学,努力新增公办学位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对当年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新生总数相对于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严格准入,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

  (一)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健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检查评估制度,对未经批办的民办学校,或检查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要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严格核准其办学规模。

  (二)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教育部门要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分级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等四个等级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定级评估。建立政府分级补助办学经费的制度,从2014年秋季起,对积极招收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学校,按一级、二级、三级、合格等四个等级分别给予小学每生每学年3200元、2800元、2500元、22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000元、3600元、3200元、2800元的办学经费补助,用于发放民办学校的教师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上述补助标准比原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标准,给予财政补助10万元。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部门统筹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招收其他随迁子女,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三)创新教育资源配置机制。鼓励和支持采取委托管理、小片区管理、公办学校帮扶等形式,加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合作办学,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要求、捆绑考核,促进民办学校创新学校管理和教师培养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地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满足随迁子女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四、加强服务,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入学相关工作

  (一)明确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的入学条件。申请在我市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父(母)必须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规定的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在其父(母)暂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区申请入学。

  (二)加强招生管理。各区应采取积分的办法,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工作,并成立由教育、公安、地税、人社、计生、房产管理、街道(镇)等部门(单位)组成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区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各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的招生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组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擅自接收插班生,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要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政策的宣传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预报名、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的入学服务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咨询、条件确认等服务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进城务工人员理性安排其子女的就学。

  (四)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随迁子女入学服务工作。公安、地税、人社、计生、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及时便捷地做好随迁子女就学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验证工作,共同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随迁子女的登记工作,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暂住证件的办理和验证,并将相关数据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地税、人社、计生、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分别做好随迁子女就学申报所需的其父(母)缴交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购置房产等证明材料的审核和验证工作。各区应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在学位尚能挖潜扩容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学位紧张的区接收随迁子女入学,所提供的学位由随迁子女所在区和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健全机制,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保障

  (一)建立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落实各区政府统筹承担辖区内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责任机制,把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区政府的重要内容。

  (二)健全随迁子女教育和管理机制。随迁子女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享有平等权利。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教学帮扶措施,主动关心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使他们融入集体、健康成长。学校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指导他们掌握科学的子女教育方法,促进随迁子女健康成长。

  (三)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市财政统筹中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励金及本级有关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区给予适当奖励,用于新建、改扩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接收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有关部门、各区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贯彻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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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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