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4〕12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汀溪水库管理处:
现将《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2014年1月28日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中央或省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区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划分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意见、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技术深度要求,划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第五条 在重点流域、成片开发区建设的具有控制性、区域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设规划,作为开展前期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可省略或简化:
(一)当出现暴雨洪水、干旱(缺水)、水污染、水利工程事故、风暴潮(台风、海啸)、地质(地震)灾害等突发水危机事件后,必须采取水利工程措施控制事态恶化的应急工程,可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危及工程安全,必须立即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加固的抢险工程,可直接制订施工方案投入实施;
(二)符合中央投资政策的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等小型水利项目和纳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另行规定);
(三)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流域机构和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合并(称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参照水库除险加固执行;
(五)审批部门认为可以简化前期工作阶段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之前明确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前期工作论证,由项目业主或法人(筹备组)、主要投资方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制各阶段设计文件。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以下统称“前期工作文件”)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规程编制,但其概算编制必须按照市财政、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调整。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一)市级审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大型水闸、小(Ⅰ)型以上水库、Ⅲ级以上堤防、控制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干流整治工程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四)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同意书或行业意见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报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同意书时,应提交规划同意书申请文件和项目建议书设计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意见时,应提交行业意见申请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上报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时,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他区、部门等利益时,应当附具有关区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三)新建项目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同意书;
(四)新建项目应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时,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意见文件;
(三)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
(五)涉及土地征用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附具土地预审意见;
(六)涉及移民安置的水利建设项目,应附具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七)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应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八)新建项目应有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符合规定规程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以及已达成的有关协议;
(四)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五) 涉及土地征用的,应附具土地征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报财政审核部门进行事前绩效或预算控制价审核。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的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项目评审单位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外商融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本管理办法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还应当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水利〔201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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