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厦翔政〔2013〕206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办法》已经区三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8日

  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高辖区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覆盖面,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办法所称“参保对象”,是指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翔安户籍的46-59周岁城乡居民。

  第三条  本补充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暂行办法》规定补贴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100元补助。

  第四条  本补充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参保对象有下列情形的,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参保的,在享受《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及参保补贴的基础上,可再享受本补充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补助:

  (一)属于残疾人员的;

  (二)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三)属于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的;

  (四)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的。

  第五条  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一)区人社局、区社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综合协调、待遇支付、政策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工作;

  (三)区人口计生局、区民政局及区残联分别负责本辖区计生优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的收集登记,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四)区地税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组织、登记申报、基金征缴等工作。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镇街工作绩效考评。

  各镇街应切实加强领导,指派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村居应明确具体负责的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经办。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相关政策告知辖区居民,并做好辖区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第七条  本补充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1年11月10日印发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厦翔政〔2011〕122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补充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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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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