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交规〔2013〕3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中原“公路货运附加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公路、枢纽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厦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3日
厦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使用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中原“公路货运附加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公路、枢纽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交通运输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是指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中原“公路货运附加费”,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客运站点、交通科研、规划及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资金使用应遵循注重实效,专款专用,服务地区产业发展,促进岛内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资金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提出安排使用意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下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和客运站点建设项目的编制必须把好前置条件,即“把好项目立项关、把好用地审批关、把好征地情况关、把好施工设计关、把好资金概算及拼盘关、把好实地核实关”,并落实计划实施的可行性,确保列入计划的项目能及时动工建设,及时完工,原则上当年计划内的项目应当年完工。
第六条 交通科研、规划及信息化项目的申请必须符合进一步推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原则,即“破解交通三难(行车难、停车难、行路难)、促进节能减排、满足低碳环保、实现科学发展”。
第二章 市级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市级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路建设
1、县、乡公路建设;
2、通村公路建设;
3、公路涉及的安保工程、水毁工程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设;
4、公路建设的前期及其它工作经费。
(二)公路客运站点建设
1、公路客运枢纽建设;
2、乡镇客运站点(三级及以下客运站)建设;
3、简易站、首末站建设;
4、候车亭建设;
5、公路客运站点建设的前期及其它工作经费。
(三)交通科研、规划及信息化项目
1、交通科研项目;
2、交通规划项目;
3、交通信息化项目。
(四)其它市委、市政府明确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应该补助的项目
第八条 市级资金补助标准
(一)县、乡公路及通村公路重要构筑物项目市级资金补助建安费用的80%,其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区筹措解决。
(二)通村公路项目市级资金补助40万元/公里,其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区筹措解决,不得增加村级财政负担。
(三)安保及大中修项目市级资金和区级资金按经区级以上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的建安费的2:1比例分摊。
(四)水毁抢修项目市级资金和区级资金按经区级以上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的建安费的1:1比例分摊。
(五)一级公路客运枢纽市级资金补助600万元/座,二级公路客运枢纽市级资金补助300万元/座。
(六)三级及以下乡镇客运站除省交通运输厅补助外,由市级资金全额承担建设费用,各区承担土地征迁费用。
(七)简易站和首末站建设市级资金补助5万元/座,候车亭建设市级资金补助1万元/座。
(八)安保项目、水毁抢修项目、独立桥隧项目及客运站点建设的前期及其它工作经费由市级资金全额承担,原则上每年度市级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九)市级交通科研、交通规划及交通信息化项目由市级资金全额承担;原则上市级交通科研、交通规划及交通信息化项目经费不超过年度市级资金支出的5%。
(十)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公路和站点建设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及市财政局同意后给予全额资金补助。
(十一)市委、市政府明确资金来源为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章 市级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每年度7、8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会议,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局等交通运输系统单位须完成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和客运站点建设计划编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年度计划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商区发改、财政部门编报。具体申报材料包含:
(一)申报列入下一年度市级农村公路和客运站点建设计划的具体项目和建设规模;
(二)申报项目立项批文或区发改部门的意见;
(三)区、镇对资金配套和征地拆迁的承诺;
(四)其它建设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可行性、立项批复、补助标准等。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意见和市财政实际可安排财力,确定年度市级资金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6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列入该半年度市级建设计划项目。所申报项目必须确保前期工作完善且在上报的年度计划内,并按以下要求提供具体材料。
(一)县乡公路
1、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2、概算批文或项目控制价审核结论;
3、区对落实项目资金配套和征地拆迁的书面承诺。
(二)通村公路
1、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2、区、镇对落实项目资金配套和征地拆迁的书面承诺。
(三)安保工程、水毁工程等建设
1、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2、概算批文或项目控制价审核结论。
(四)公路客运枢纽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2、项目建设用地批文;
3、开工证明材料。
(五)乡镇客运站点(三级以下)
1、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2、概算批文或项目控制价审核结论;
3、项目建设用地批文。
(六)简易站、首末站
1、立项批文;
2、项目建设用地批文。
(七)候车亭
1、立项批文
(八)交通科研、规划及信息化项目
1、立项及概算批文或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市级资金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须报市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审批。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各单位应先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项目使用市级资金,获得同意意见后,方可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逐步开展项目滚动管理,积极规划和储备一批项目,逐步建立可在多个年度滚动实施、中短期结合的项目库。凡申请市级资金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是项目库内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市级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确定的年度市级资金支出预算控制数,每年分批次提出市级资金使用安排意见,会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共同下达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除由市级资金全额承担建设或研究费用的项目外,原则上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按相应标准随建设计划一次性下达。乡镇客运站项目列入计划后预下达市级资金的80%,其余资金待竣工后根据财政决算审核结论再予调整下达;交通科研、规划及信息化项目列入计划后预下达市级资金的60%,其余资金待科研结题、规划评审及信息化验收完成并通过后再予下达。
第十六条 各区财政局应根据下达的市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相应的配套建设资金,并将安排配套建设资金的预算或其他书面材料送市财政局备案。镇、街安排的资金,区财政应同时提供负责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的书面材料。
市财政局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和项目投资计划,结合上一年度各区配套资金的备案落实情况,将已落实配套建设资金项目的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通过转移支付将指标下达给各区财政局。未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的,不下达农村公路市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 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各区财政局应按配套要求准备区级建设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并及时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级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市、区财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投融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市级资金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应按预算变更程序办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业主负责制。农村公路和客运站点建设项目统一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作为业主,区交通运输部门可委托区属以上具有路桥建设经验的国有企业作为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审核、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验收等,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及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对已建成农村公路和客运站点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局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一旦出现较大水毁灾害,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应第一时间通知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实地勘察并拍照取证,共同研究抢修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补助资金安排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市级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计划下达一年后,尚未开展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将取消其市级资金补助计划。
第二十六条 驻市交通运输局监察部门每年应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章 决算审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八条 当年市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级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市级资金或者扩大其使用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和客运站点工程项目,按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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