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3〕18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政府扶持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促进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1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2日
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政府扶持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促进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1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部门从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以及特定服务对象补贴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亦可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申请范围。
第四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业。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床位建设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服务机构而增加床位或通过租赁房屋等方式增加床位。
(二)所提供的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三)如属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第六条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5年内不得改变用途,如改变养老用途所享受的补贴应予收回。
养老服务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不纳入新增床位范围。
第七条 申请床位运营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接收的养老对象需具有本市户籍。
第八条 申请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承保的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
(二)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承保合同。
第九条 申请特定服务对象补贴的对象应当属于以下人员:
(一)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本市户籍的城市“三无”人员;
(二)农村“五保”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疾病突然致贫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第十条 每年1月份,为上述项目补贴申请时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市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额;
(二)《厦门市非营利性养民办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详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三)《厦门市民政局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证明材料。其中:需年审的,还要提供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
(五)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或者新建、改扩建立项、验收等证明复印件;
(六)租赁合同或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七)《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详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八)《厦门市福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审批表》(详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九)《厦门市福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本市户籍老人花名册》(详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十)保险费单发票收据的复印件;
(十一)本市户籍入住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和低保证等复印件;
(十二)《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三无”、“五保”和“特困”老年人补贴申请表》(详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
(十三)《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信息表》(详表见附件6)一式三份;
(十四)养老服务合同复印件;
(十五)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出具的厦门市“三无”、“五保”和“特困”老年人认定证明。
第十一条 各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公示等形式做好审核工作,每年2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市级补贴资金申请书面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将审核汇总后的全市补贴资金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批复。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以及特定服务对象的补贴标准如下:
(一)床位建设补贴。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属租用(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核定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5000元,分五年拨付。
(二)床位运营补贴。按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补贴1200元。
(三)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规定所确定的保费补贴80%。
(四)特定服务对象补贴。按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第十三条 床位建设补贴由市、区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床位运营补贴按省级500元、市级500元、区级200元的比例承担;床位综合责任险以及特定服务对象的补贴由市财政承担。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民政局统一拨付,应当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体制下达各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民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缓拨、停拨补贴资金,追缴已拨补贴资金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省级养老床位补助资金申请按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相关规定执行,省补助资金与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略)
2.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略)
3.厦门市福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审批表;(略)
4.厦门市福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本市户籍老人花名册;(略)
5.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三无”、“五保”和“特困”老年人补贴申请表;(略)
6.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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