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3〕26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解决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就医的负担,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内(即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其他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提高标准后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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