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认定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4〕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审核中心: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认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2日
关于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房屋征收安置认定的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为做好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线性工程房屋征收安置认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包干办法的意见》(厦府〔2012〕40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安置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房屋征收项目属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同区级行政区域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地点位于本区级行政区域线性工程用地范围内,视为在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安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地点属于跨区级行政区域的,视为在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外安置。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府〔2013〕38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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